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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0年 - 110 一般警察特種考試_四等_行政警察人員:刑法概要#101631
科目:四等◆刑法概要
年份:110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甲之電腦遺失,向室友 A 借用筆記型電腦打筆記,A 並告知電腦之開機 密碼,完成工作後,甲將筆電返還 A。某日 A 外出時,甲未經同意私自 進入 A 之房間,使用 A 放在書桌上的筆電,並輸入上次得知密碼,以筆 電書寫工作報告,完成報告後,甲好奇筆電內容有無其他 A 的私人資料, 經看筆電的存取資料後,發覺 A 平日居然偷拍甲的個人照,甲非常生氣, 因此把照片全部刪光。甲的行為成立何罪?(25 分)

詳解 (共 6 筆)

詳解 提供者:當警察教訓8+9

(一)甲進入A之房間的行為可能成立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宅罪。

1、不法構成要件:

客觀上,甲未經同意私自進入A的房間,縱使甲與A為室友,依照一般社會之通念,A私人房間仍應有如同私人住宅之隱私期待,故符合無故進入他人住宅之要件。

主觀上,甲也有無故侵入A房間的認知與意欲。

2、違法性與罪責:

甲無阻卻違法之事由亦有罪責,成立刑法第306條之侵入住宅罪。

(二)甲以筆電書寫工作報告可能成立刑法之入侵電腦罪。

1、不法構成要件:

客觀上,甲在沒有告知A的情況下,就使用上次得知的密碼將A筆電開機,實屬無故輸入他人密碼入侵他人電腦。

主觀上,甲有無故入侵A筆電的認知與意欲。

2、違法性與罪責:

甲無阻卻違法之事由亦有罪責,成立刑法之入侵電腦罪。

(三)甲把照片刪光的行為可能成立刑法破壞電磁紀錄罪。

1、不法構成要件:

客觀上,甲刪除了A的照片,致生損害於A。

主觀上,甲有刪除A照片的認知與意欲,具備故意。

2、違法性:

甲可能得主張刑法第23條本文前段之正當防衛以阻卻違法。

A偷拍甲個人照片實屬不法侵害無疑,且存放在電腦裡,只要A點開圖片觀看、傳遞給他人,或是將其放在網路上,都將轉為對甲的現在不法侵害。

且甲如果不在這次發現時就刪除,可能就來不及防止A上述之行為,或是就無法再用同樣的密碼進入A的電腦進行刪除。

蓋甲為防衛自己的隱私權與人格權,而刪除A的照片,屬侵害最小手段,符合必要性。

故甲得主張刑法第23條本文之前段之規定,阻卻違法。

詳解 提供者:好鄉民

刪除行為應該不能主張正當防衛,甲應有其他手段,比如說民事訴訟或報警交由公權力處理,所以甲無法阻卻違法,是成立第359條的。

室友部分的問題,由於特別寫出未經同意私自進入A房間,可視為A房間是私領域空間,仍需要取得其同意才能進入,故成立第306條之罪。

詳解 提供者:p

請問甲乙兩人是室友,也成立306嗎?


詳解 提供者:我又回來了!成為司法官之路!
306
358
315
359?R?隱私權受侵害主張正當防衛23阻卻違法
詳解 提供者:ni醬
甲表示愛情來得太突然
詳解 提供者:芒種

一,構成要件:甲未經A同意進入A房間成立刑法306條侵入住居罪

主觀上:甲具故意 客觀上:甲致生損害A
甲構成刑法358條侵入電腦設備罪
主觀上:甲具故意 客觀上:甲致生損害A
理由以日常生活經驗論A上次借給甲電腦不代表第二次也有同意要借 甲無任何阻卻違法罪責事由該當本罪
甲成立刑法359:刪除電磁紀錄罪
主觀:甲具故意 客觀:甲致生損害A
二、違法性部分:甲是否得主張正當防衛 依本題上述所講359的(刪除照片的部分)其實不法侵害已經是過去了偷拍日常照片是屬終了行為無法主張正當防衛 且甲也沒有民法151的(自助行為)或是刑法21-1(依法另行為不罰)綜合上述 甲無任何阻卻違法罪責事由該當上述三罪 另外刑法358、359在刑法上屬於同個保護法益依照不罰前項之法理僅論刑法359即可 另外甲是在侵入住居後另行起意查看A的電腦應數罪併罰
綜上:甲成立刑法306侵入住居罪與刑法359刪除電磁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