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進入A之房間的行為可能成立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宅罪。
1、不法構成要件:
客觀上,甲未經同意私自進入A的房間,縱使甲與A為室友,依照一般社會之通念,A私人房間仍應有如同私人住宅之隱私期待,故符合無故進入他人住宅之要件。
主觀上,甲也有無故侵入A房間的認知與意欲。
2、違法性與罪責:
甲無阻卻違法之事由亦有罪責,成立刑法第306條之侵入住宅罪。
(二)甲以筆電書寫工作報告可能成立刑法之入侵電腦罪。
1、不法構成要件:
客觀上,甲在沒有告知A的情況下,就使用上次得知的密碼將A筆電開機,實屬無故輸入他人密碼入侵他人電腦。
主觀上,甲有無故入侵A筆電的認知與意欲。
2、違法性與罪責:
甲無阻卻違法之事由亦有罪責,成立刑法之入侵電腦罪。
(三)甲把照片刪光的行為可能成立刑法破壞電磁紀錄罪。
1、不法構成要件:
客觀上,甲刪除了A的照片,致生損害於A。
主觀上,甲有刪除A照片的認知與意欲,具備故意。
2、違法性:
甲可能得主張刑法第23條本文前段之正當防衛以阻卻違法。
A偷拍甲個人照片實屬不法侵害無疑,且存放在電腦裡,只要A點開圖片觀看、傳遞給他人,或是將其放在網路上,都將轉為對甲的現在不法侵害。
且甲如果不在這次發現時就刪除,可能就來不及防止A上述之行為,或是就無法再用同樣的密碼進入A的電腦進行刪除。
蓋甲為防衛自己的隱私權與人格權,而刪除A的照片,屬侵害最小手段,符合必要性。
故甲得主張刑法第23條本文之前段之規定,阻卻違法。
刪除行為應該不能主張正當防衛,甲應有其他手段,比如說民事訴訟或報警交由公權力處理,所以甲無法阻卻違法,是成立第359條的。
室友部分的問題,由於特別寫出未經同意私自進入A房間,可視為A房間是私領域空間,仍需要取得其同意才能進入,故成立第306條之罪。
請問甲乙兩人是室友,也成立306嗎?
一,構成要件:甲未經A同意進入A房間成立刑法306條侵入住居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