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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5年 - 105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法制、法律廉政:刑法#58673
科目:三等/三級◆刑法
年份:105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甲不甘當眾受 A 羞辱,重金買通乙為其討回面子,又擔心事態鬧大反更不利於己, 遂交代乙出手勿過重,只須足致 A 臥床數日獲取教訓即可;進而,甲更就教訓事宜 予以頗為詳細之指示。乙領命後之翌日,持木棍前至 A 住處準備動手,卻於路口誤 A 之胞弟 B 為 A 而逕自出手痛毆之,致 B 當場受傷倒地,經送醫診療,腳傷惡化而 截一肢以保命。試問甲、乙各有何刑責?(25 分)

詳解 (共 9 筆)

詳解 提供者:Zeel(106高考一般行政上榜)

一、乙誤B為A並打傷其腿之行為成立刑法第277條第一項前段之普通傷害罪

 (一)構成要件
    客觀上,乙持木棍攻擊B使其當場受傷倒地,乙之行為與B的受傷結果間具有因果關係且客觀上可歸責於乙。主觀上,
    乙雖係誤A為B而使B受傷倒地,然通說認為此係等價客體錯誤,行為人雖對其行為客體產生誤認,但行為時仍具體認
    識其所攻擊之對象係人非物,因此不得阻卻構成要件故意,構成要件該當。
 (二)違法性與罪責
    依題示,乙無阻卻違法事由且有罪責,故成立刑法第277條第一項前段之普通傷害罪

二、乙痛毆B致截肢,成立刑法277條第一項後段之傷害致重傷罪

 按刑法第10條第4項第4款,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者為重傷害,B遭截肢之情形業已該當,合先敘明。

 (一)構成要件
    客觀上,乙痛毆B之行為係違反注意義務製造B受重傷之風險行為,且乙之行為對B重傷截肢之結果而言,係不可想像
    其不存在之理由,且風險亦具體實現;主觀上,乙雖係以普通傷害之犯意對B施以痛毆行為,然持木棒痛毆因而致他人
    重傷截肢,並非常人所無法預見之結果,應認乙對B之重傷截肢得以預見,且結果之實現不違背其本意。
 (二)違法性與罪責
    乙無阻卻違法事由,且具有罪責。
 (三)小結
    乙基於傷害故意對B實施傷害行為且同一行為直接造成B之重傷害結果,符合特殊危險關聯性,按刑法第17條,B成立
    277條第1項後段傷害致重傷罪。

三、甲買通乙傷害A之行為,成立傷害罪之教唆犯

  (一)構成要件
     客觀上甲重金買通乙係引發犯意之教唆行為,又有乙之故意傷害不法供甲從屬;主觀上甲具備雙重教唆故意,依實務
     之法定符合說無礙故意成立,構成要件該當。
  (二)違法性與罪責
     甲無阻卻違法事由亦有罪責,成立本罪。

四、甲買通乙傷害B之行為不成立重傷害罪共犯
  依題示可之,甲清楚交代乙誤出手過重,並詳細指示教訓事宜,可知其犯意限於普通傷害,B之行為乃屬犯意自行逾越,甲
  對其顯無預見可能性,按刑法第12條第2項規定,甲於重傷害罪部分無庸負責。

  另,甲既不成立重傷罪,舉重以明輕,自亦不成立傷害致重傷罪。

結論:乙對B成立傷害致重傷罪,甲對B僅成立傷害罪。

詳解 提供者:a85122171216
甲教唆傷害罪,乙傷害罪
詳解 提供者:挑戰極限,永不放棄
詳解 提供者:王玉玲
甲:教唆傷害罪 乙:重傷害
詳解 提供者:zxc2829222
某乙痛毆b的行為 成立刑法第276第2項傷害致重傷罪 重傷定義 等價客體錯誤 甲教唆傷害罪
詳解 提供者:박신
乙誤傷B以致B截一肢,係違反刑法第278條重傷罪,可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又乙為甲之幫助犯,得按正犯之刑罰減輕; 而乙乃遵從甲的指示為之,甲觸犯刑法第29條教唆他人使之執行犯罪行為,並且為乙之共犯,另違反刑法第278條重傷罪,可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詳解 提供者:邱立安

乙刑責:

成立刑法278條:

截去一肢為刑法第10條第4項第4款之重傷害結果,客觀上B的重傷結果和乙的行為間有條件理論因果關係,乙再打人時有認知到自己打的是B,也知道對方會因為自己出手傷害而受傷,具有刑法第13條第一項知與欲,有犯罪故意。具有違法性、罪責,成立本罪。

甲刑責:

乙認錯人,甲是否負起重傷害教唆既遂犯:

(1)多數說: 如被教唆者客體錯誤依照一般經驗法則是可預見的,則成立教唆犯既遂。

(2)少數說:應視為教唆者打擊錯誤,教唆人成立未遂犯和過失犯,想像競合。

(3)管見採多數說。

甲成立刑法277條傷害既歲教唆犯:

(1)甲叫乙傷害B的行為,依照一般經驗判斷乙在行為時可能會認錯人的情形,是具有客觀預見可能性的,因此乙誤BA的行為,甲要負起既遂犯責任。

(2)此外甲在當時有交代乙切勿出手過重,因此可認甲主觀上只有教唆傷害之故意,並無重傷害故意,是乙的行為逾越了甲的教唆範圍,甲對於B的重傷害結果不負責,只負起普通傷害教唆犯既遂責任。

(3)刑法29條規定,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

客觀上甲有教唆傷害的行為,主觀上有教唆傷害故意,也有使乙犯罪既遂的故意,而乙具有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依限制從屬性甲成立教唆犯。無阻卻違法事由、具罪責,成立普通傷害教唆犯。

詳解 提供者:trsyuyi

最佳解法條寫錯了

傷害致重傷是第二項後段

詳解 提供者:正氣凜然
構成要件:甲遭A羞辱,教唆乙教訓A已構成271條普通傷害罪,因果關係成立,甲原要乙給A教訓及可,但因B與乙大打出手導 致B受傷需截肢保命,甲構成刑法13條間接故物,乙構成刑法17條及278重傷罪。 客觀要件:甲要乙教訓A構成刑法第12條故意及29條教唆他人犯罪教唆犯,乙確實執行,甲乙兩人行為均構成刑法第28條共同 正犯,乙前往教訓乙期間與B大打出手,因A被乙教訓,B為保護A與乙大打出手可主張刑法第23條正當防衛,因B遭 乙打傷倒地腳惡化需截肢保命,乙雖非故意但仍構成刑法第12條過失罪及278條重傷罪 主觀要件:甲教唆乙教訓A仍構成刑法第29條教唆他人犯罪,甲雖要乙給A輕微教訓,但因跟B大打出手導致B受傷倒地送醫, 導致B需截肢保命,構成刑法278條重傷罪。 結論:甲有教唆傷害之故意成立29條教唆他人犯罪,乙重度傷人導致B截肢成立278條重傷罪,無阻卻違法可提 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