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題旨,針對甲乙刑責相關論述如下:
(一)乙持預藏朝甲頭部揮擊,致甲手臂因此骨折 ,乙成立刑法第277條傷害罪:
1.構成要件該當性方面:客觀上,若乙沒有持棍朝甲頭部揮擊,甲手臂就不會骨折,乃不可想像其不存在之關係,故乙之行為與甲手臂骨折結果具條件說之因果關係,令乙之持棍攻擊行為乃製造法律上不受容許風險並於該風險內實現甲之受傷結果,故具客觀可歸責,主觀上,乙對自身行為有認知及意欲,故構成要件該當。
2.乙無阻卻違法、罪責事由
3.小結:乙成立本罪
(二)甲急忙閃躲並用手臂擋開木棍,致木棍反彈擊中乙致傷,甲不成立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
1.構成要件該當性方面:客觀上,若甲沒有閃躲行為,乙就不會有受傷結果,故甲之行為與乙之受傷結果具條件說之因果關係,甲並在自身行為中製造並實現法律所不容許風險,舉客觀可歸責,另依一般人智識與經驗,對阻擋木棍可能會使木棍反彈致人受傷之結果有遇見可能,故主觀上成立過失,構成要件該當。
2.刑法第23條: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出於保護自己或他人之行為者,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其刑,學說上成為正當防衛,其防衛情狀應為「現在」「不法侵害」已及防衛行為並未過當,而主觀上有防衛意思,使得成立,甲面對乙持棍欲侵害自身身體法益,而出於防衛之意阻擋,因而致乙身體法益受侵害,其行為與正當防衛之主客觀要件相符,甲之行為成立阻卻違法。
3.甲無阻卻罪責事由,甲不成立本罪。
(三)結論:甲無罪,乙成立刑法277條傷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