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乙向檢察官虛偽陳述之行為可能成立刑法第168條偽證罪。
(一)不法構成要件:
1.客觀上,乙於檢察官偵查時,作證(可認證人)陳述後並具結,且該虛偽陳述亦對案情有重大關係,該當客觀要件。
2.主觀上,乙明知甲為真正犯人仍對檢察官虛偽陳述,乙對其行為具有認識並使其發生,為直接故意。
(二)乙無任何阻卻違法事由亦有罪責,成立本罪。
二、甲唆使乙虛偽陳述作證之行為可能成立刑法第168條及29條偽證罪之教唆犯。
(一)前言:我國目前於實務上多數承認刑法第164條及165條皆不成立教唆犯,因行為人並無期待可能性,而屬人之常情,同理應可論偽證罪之教唆犯亦因不具期待可能性而不能成立教唆犯,惟實務與學說上對此採相反立場,因偽證之教唆,將會造成法官誤判之可能而影響第三人之權益,而浪費更多司法資源,如不承認偽證罪之教唆犯將有可罰性漏洞的產生,亦將使人民對司法逐漸失去信賴。
(二)教唆,謂使原無犯意之人萌生犯意。我國教唆犯採限制從屬性,即正犯著手於犯罪行為,需該當不法構成要件及違法性,始有共犯的成立,罪責部分則另討論之。
(三)不法構成要件:
1.客觀上甲教唆乙替其虛偽陳述,引起乙之犯意並成立犯罪,得以使甲從屬。
2.主觀上甲對其教唆行為有認識並使其發生,亦有使乙完成犯罪之既遂故意。
(四)甲無任何阻卻違法事由亦有罪責,成立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