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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3年 - 103 專技普考_不動產經紀人:民法概要#18081
科目:專技◆民法概要
年份:103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甲、乙共有一筆土地,面積 100 平方公尺,僅符合建築面積最小單位,應有部分分別為甲十分之八,乙十分之二,甲、乙以其應有部分分別向丙、丁貸款,設定抵押權作為擔保。嗣甲請求分割,因與乙無法達成協議,遂提起分割共有物之訴,法院依民法第 824 條第 3 項規定,判決將該共有地分配於甲,並命甲補償乙新臺幣 100 萬元。請問乙對甲之補償金債權,民法設有何種保障機制?又丁在乙之應有部分上原有之抵押權如何處理?(25 分)

詳解 (共 9 筆)

詳解 提供者:你好Ü థ౪థ

(一)對受領價金補償之共有人之保障機制

1.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民824)應受補償之共有人,就其補償金額,對於補償義務人所分得之不動產,有抵押權。(民824-1)

2.因此對於未受分配土地而領取價金之乙,甲負補償義務(即題幹100萬價金),乙則就甲所分配取得之共有土地有抵押權為擔保,倘甲怠於清償,乙得依規定實行抵押權,聲請法院強制執行拍賣,並就拍得價金優先取償。

(二)抵押權之處理

1.應有部分有抵押權或質權者,其權利不因共有物之分割而受影響。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權利移存於抵押人或出質人所分得之部分:

(1)權利人同意分割。

(2)權利人已參加共有物分割訴訟。

(3)權利人經共有人告知訴訟而未參加。(民824-1)

2.依釋字141號,個共有人得就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於共有物分割時,該抵押權並不因分割而受影響,因此當共有物分割後,該抵押權仍存於共有土地上,但此情形將造成日後債務人怠為清償時,將該抵押價值部分拍賣時,將造成原已分割獨立部分,又形成共有局面,因此若合於民824-1第二項所訂三種情形時,則原抵押權將直接轉載於分配土地上,因此有下列結果:

(1)丙之抵押權轉(甲按其應有部分設定者):載於該筆分割結果之土地上,但其順位在乙之價金分配擔保之後

(2)丁之抵押權(乙按其應有部分所設定者):依824-1轉載規定者,因乙最終未受分配,該抵押權歸於塗銷命運,但基於抵押權物上代位性,丁得就該補償價金取償。

應有部分有抵押權或質權者,其權利不因共有物之分割而受影響。但有下n列情形之一者,其權利移存於抵押人或出質人
詳解 提供者:趙成成
本題抵押權人丙、丁如均同意依民法第 824 條之 1 第 2 項但書第 1 款規定,將其抵押權移存於抵押人所分得之部分,依題旨所敘問題分述如下: (一)乙對甲之補償金債權,民法所設保障機制: 依民法第 824 條之 1 第 4 項規定,不動產裁判分割在原物分配兼金錢補償或未受原物分配之情形,應受金錢補償之共有人,就其補償金額,對於補償義務人所分得之不動產,有法定抵押權。又依同條第 5 項規定,前項法定抵押權應於辦理共有物分割登記時一併申請登記,其次序優先於第 2 項但書因裁判分割而移存之抵押權。 故乙對甲因裁判分割取得之土地有法定抵押權,應於辦理共有物分割登記時一併申請登記,且其次序優先於丙依第 2 項但書而移存之抵押權。 (二)丁在乙之應有部分上原有之抵押權之處理方式: 依民法第 824 條之 1 第 3 項規定,前項但書將其抵押權移存於抵押人所分得部分之情形,於以價金分配或以金錢補償者,因共有人未受原物分配,該抵押權應準用民法第 881 條第 1 項、第 2 項有關抵押物滅失代物擔保性(又稱物上代位性)之規定,由原抵押權人對該補償金債權取得權利質權。 故丁在乙之應有部分上原有之抵押權固然消滅,惟原抵押權人丁對乙所能獲得 100 萬元之補償金債權,取得權利質權。
詳解 提供者:代書1號候選人
丁原本在乙上面的抵押權因為判決將該共有地分配於甲,所以債權轉移到甲上面甲必須負擔此債權
詳解 提供者:張翠容
(一)1.按民法824條第3項規定,以原物分配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末按應有部 
          分受分配者,應以現金補償之。
       2.又依民法824之1條,如為不動產分割,應受補償之共有人,就補償的金額,對於
         補償義務人所分得之不動產,有扺押權。於辦理分割登記應一併辦理登記,
         為法定扺押權,次序優先於原有的扺押權。
      3.查乙對甲之補償金之請求權,民法設有法定扺押權的保障。
(二)1.丁在乙的應有部分原有扺押權,原則上仍存在原有應有部分上,依民法第824
          條之1,應有部分之扺押權,其權利不受共有物分割影響。
       2.惟民法第824條之1但書規定,但有下列情形其權利移轉於扺押權人所分得之
          部分:
          (1)權利人同意共有物分割
          (2)權利人巳參加共有物分割訴訟
          (3)權利人經共有人告知訴訟而未參加
     3.綜上所述,以利於法律關係單純化。
詳解 提供者:shiufenglai12
1.甲補償乙新台幣100萬元,甲對乙來說具有法定抵押權,依據824條第三項規定,當甲申請分割變更登記時也需要一併登記註明對乙負有法定抵押權,具有連帶賠償責任,依據民法824條第三項規定 2.甲對於乙的抵押權優先於丙丁的貸款抵押權,故乙為最優先清償的抵押權,而丙丁為第二順位抵押權,依據民法824條第四項規定
詳解 提供者:潘逹_法警轉職中0w0
824II,III,824-1IV 824-1II
詳解 提供者:zeguo2468
乙對甲取得之土地有法定抵押權 丁在乙之應有部分上原有之抵押權因乙取得100萬之補償而有權利質權
詳解 提供者:Jone Yuan
二、 (一)、乙得在甲土地上設定抵押權 擔保其債權 1.乙為擔保其未受清償支債權 得於該地上設定抵押權 2.甲可提供土地提供抵押 (二)、丁之抵押權不因該土地所有權變化而受影響 1.抵押權從屬性 2.抵押權不可分性 3.故丁之抵押權仍存續於甲之土地上
詳解 提供者:王泓
誰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