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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2年 - 112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地政:民法(包括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編)#118235
科目: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
年份:112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甲、乙、丙 3 人於父丁死亡後,在民國(以下同)112 年 2 月 1 日依法繼承 3 百坪 A 土地(下稱 A 地) ,惟丁生前自 80 年 1 月 1 日與好友戊訂定未定有期限契約,將前揭所有 A 地設定地上權予戊,現甲、乙、丙對 A 地應繼分各三分之一,其中丙以當事人向法院起訴請求甲、乙、丙 3 人終止與戊之地上權,依法有無理由?(4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