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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0年 - 110 高等考試_三級_法制、法律廉政:刑法#102499
科目:三等/三級◆刑法
年份:110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甲、乙、丙相約到酒店慶生,並共同邀請已經喝不少酒之 A 一起跳舞。 四人開始跳舞後不久,A 突然倒在甲身上。三人以為 A 是不勝酒力睡 著,趁機接續對當時表情就像睡著般之 A 實施性侵入行為。後經鑑定, 在 A 倒在甲身上當時就已經因心肌梗塞猝死。試問甲、乙、丙行為依刑 法如何論處?(2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Roberto(已上岸)
  • 甲、乙、丙對A性侵入的行為,應成立刑法第225條及第222條加重乘機性交未遂罪之共同正犯。
  1. 客觀上,經鑑定A於早先時間已因心肌梗塞猝死,甲、乙、丙對其所為之性侵行為不該當既遂,又該性侵入行為係二人以上共同作為,且三人有共同行為之決議與負擔,為共同正犯,因此有第222條加重處罰之適用;主觀上,甲、乙、丙係利用A不勝酒力之機會對其性侵入,尚非對表明抗拒者進行性侵,故不應論以第221條之強制性交罪之未遂。
  2. 甲、乙、丙無阻卻違法事由,有罪責,成立本罪。
  3. 甲、乙、丙的行為是否為不能未遂?管見採重大無知理論,認為甲、乙、丙三人僅係不知道A已經猝死,並非認知到期性侵入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因此並無刑法第26條之適用。
  • 甲、乙、丙性侵入A屍體的行為不成立刑法第247條污辱屍體罪。
  1. 本罪以行為人損毀、遺棄、污辱或盜取屍體為構成要件。
  2. 主觀上,甲、乙、丙不具備污辱A屍體的故意,應檢視有否過失;客觀上,甲、乙、丙的性侵入行為與A屍體受污辱有條件理論下的因果關係與客觀可歸責性,該當過失,惟本罪不罰過失犯,故三人不成立本罪。
詳解 提供者:我又回來了!成為司法官之路!
甲乙丙性侵A不成立222一款
強制性交與乘機性交之區別
在於有無違反被害人之性意思形成決定自由
以及該不知或不能之情形是否由行為人所造成
本題中,A係自行喝酒,甲乙丙無強制之行為
且於性交時,A已死亡,並非並不符合本罪之行為客體,不成立本罪

甲乙丙性侵A不成立225
A係自行喝醉,自陷不知或不能反抗之情形
後來猝死
而成為屍體,
不符合本罪之行為課題
不成立本罪

甲乙丙性侵A不成立247侮辱屍體罪
甲乙丙誤A(已成為屍體)為人而性交
乃不等價客體錯誤
渠等對於屍體應認無性交故意,
又本罪不罰過失

結論:甲乙丙不成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