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甲、乙、丙共有 A 地,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甲未得乙、丙之同意,擅自利用 A 地
一隅(未超過 A 地總面積之三分之一)建造簡易倉庫並自行使用。試附理由說明:
乙、丙得否請求甲拆除該倉庫並不得再擅自利用?(2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提供者:蔡運慶
二、乙、丙得否請求甲拆除該倉庫並不得再擅自利用?
1.共有之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應屬抽象的存在每個點上,雖甲之利用未超過 A 地總面積之三分之一,仍不符合規定。
2.依民法819條規地,共有物之處分、變更、設定負擔應得全體共有人同意,甲未得乙丙同意,擅自利用 A 地 一隅,雖未超過 A 地總面積之三分之一,仍不符合此規定, 乙、丙得否請求甲拆除不再擅自利用。
3.依民法821條,得請求甲拆除不得擅自利用,惟此請求得為共有人全體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