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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物權編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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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 - 106年身障特考四等-民法物權編概要#6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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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06年 - 106年身障特考四等-民法物權編概要#61210
科目:民法物權編概要
年份:106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06年 - 106年身障特考四等-民法物權編概要#61210
科目:
民法物權編概要
年份:
106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二、甲、乙、丙共有土地一筆,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甲未經乙、丙之同意,擅以行使 地上權之意思,在相當於三分之一部分之土地上建築房屋。占有 5 年後,甲因病死 亡,其子丁在該屋繼續居住占有 15 年。試問:丁得否就該共有土地之占有範圍主張 時效取得地上權而請求登記?(2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suweeipyng
丁得主張時效取得地上權而請求登記
詳解
提供者:shiufenglai12
丁時效取得地上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