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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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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 - 102 公務、關務升官等考試、郵政、港務、公路升資考試_薦任_矯正、法制:刑法(重複)#43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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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02年 - 102 公務、關務升官等考試、郵政、港務、公路升資考試_薦任_矯正、法制:刑法(重複)#43860
科目:公職◆刑法
年份:102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02年 - 102 公務、關務升官等考試、郵政、港務、公路升資考試_薦任_矯正、法制:刑法(重複)#43860
科目:
公職◆刑法
年份:
102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二、甲、乙、丙三人相約要一起打死 A。當日,丙怕事沒有出現;而甲、乙兩人仍依原 定計畫以棍棒重擊 A,造成 A 大量失血。當下乙於心不忍,急忙阻止甲繼續攻擊, 並將 A 送往最近的醫院。然而為時已晚,A 經急救後仍不治。試問甲、乙與丙各犯 何罪?(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jacky119520
甲乙丙三人相約一起去打A,因丙有事沒辦法去,而只有甲乙兩人一起去,而用棍棒打A導致A大量失血,而乙因不忍看到A大量出血,把乙送醫急救,到傍晚時A經急救,也無法救回導致死亡,因而甲乙在刑法上犯了殺人罪,而丙因有事而無法去,而丙的刑則是因知道而為阻止甲乙的行為,丙犯了應告知而為告知,也沒有阻止這事件的發生,在刑法上丙的行為是明知必有意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