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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 - 104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三等_法制、財稅行政:民法#2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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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04年 - 104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三等_法制、財稅行政:民法#20814
科目:民法
年份:104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04年 - 104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三等_法制、財稅行政:民法#20814
科目:
民法
年份:
104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二、甲、乙、丙三人共有土地一筆,均享有三分之一所有權,甲見該地荒涼,甚為可惜, 遂擅自就該地劃分三分之一後,自行加以整地利用,使得該地土質因而得以改善, 大為增加其價值。問乙、丙對甲之占有共有物有何權利可為主張?(25 分)
詳解 (共 5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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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者:星星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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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者:黃豐政
請問這種情形會有土地法的適用情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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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者:Jenny Lee
因甲乙丙三人共有這塊土地,每人享有三分之一的所有權,故若要劃分三分之一土地的界線,根據民法規定,必須經過三人意思合致方生效力。所以甲擅自劃分的效力應屬無效。又,甲自行整地利用使該劃分土地土質得以改善,由前述所論看來,其所有權應同樣歸屬甲乙丙三人,每人各享三分之一的土地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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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者:鄭昊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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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者:go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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