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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0年 - 110 公務、關務升官等考試、交通事業公路、港務升資考試_薦任、員級晉高員級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戶政、原住民族行政、社會行政、勞工行政、社會工作、教育行政、人事行政、司法行政、法制、安全保防、移民行政、海巡行政、商業行政、農業行政、智慧財產行政、交通行政、外交事務、警察行政、關務類-關務、業務類-公路、港務:行政法#103637
科目:公職◆行政法(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110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生理男甲欲改變性別成為女性,向所在地戶政機關申請性別變更登記。 戶政機關收件後,以內政部曾有令示,欲變更性別者應先行提出變性手 術證明,始得辦理性別變更登記為由,認甲所備文件不齊,函知甲補正 已摘除性器官之證明文件。試問:此通知函之法律性質為何?甲若不服, 應如何提起法律救濟?(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奕軍●★

通知函的性質 因並不涉及對當事人性別or法律地位的重認定

故僅能視為觀念通知(即跟他解釋有些事為何不行這樣做)  構不成行政處分


「是否發生法律效果,必須從行政機關表示於外部的客觀意思來認定。若是行政機關所做的意思表示,有准駁的意旨,且對相對人的權益已發生影響者,此時已經發生法律效果,此時行政機關所為就是「行政處分」;若是行政機關所做的意思表示,只是單純的事實敘述或理由說明,並未對人民的請求有所准駁,此時對相對人的權益並沒有發生任何影響,並不發生法律效果,所做的行政行為雖然含有「知的表示」,但因為不具有規制作用,此時行政機關所為並非行政處分,而是「觀念通知」。」

    引文自  玉鼎法律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