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二、為確實保障勞工之團結權及協商權,迅速排除不當勞動行為,俾回復集體勞資關係之正常運作,勞資爭議處理法設有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機制,由勞動部設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就雇主之行為是否構成工會法第 35 條第 1 項第 5 款「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之成立、組織或活動」之不當勞動行為作成裁決。該委員會之組成係由勞動部遴聘熟悉勞工法令、勞資關係事務之專業人士擔任裁決委員,任期二年,並由裁決委員互推一人為主任裁決委員。請問:若雇主不服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而提起行政訴訟,行政法院得為如何之司法審查?(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