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聽會與聽證會之異同
1 法規適用範圍不同
2 程序進行不同
3 結論效力不同
二、不得以公聽取代聽證。
1 法規規定行政機關做成行政處分前「應」舉行聽證時,係賦予行政機關舉行聽證之義務,而非賦予行政機關可在「公聽」或「聽證」間擇一舉辦之權利。
2 公聽程序(進行方式/發言紀錄/參與人提供證據方式)等不如聽證嚴謹,且公聽結論對行政處分之作成無實質拘束力
綜上,法規既有強行規定,則不得以公聽取代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