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王擬答】 主管機關依水污法第 21 條規定,授權訂定環保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辦法,並就其執行業務違 法或不當,中央主管機關應撤銷其合格證書,兹就法律保留原則、授權明確性原則,分別說明如下:
(一)授權明確性原則之概念:法治國家之行政行為應具有預見可能性、衡量可能及審查可能性。尤其對於干涉人民權益 之行為必須有法律之授權,而授權之法律亦必須充分明確規定授權之內容、目的及範圍。 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所訂定之法規命令應明列法律授權的依據,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立法精神。法規命令涉及限制人民的權利義務時,該法規命令須為法律具體明確授權,法律整體上將授權的內容、範圍、目的作為具體明確之授權始具有合法性。
(二)我國大法官解釋建構的授權明確性原則:
1.釋字第 313 號解釋:
(1)對人民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科處罰鍰,涉及人民權利之限制,其處罰之構成要件及 數額,應由法律定之。
(2)若法律就其構成要件,授權以命令為補充規定者,授權之內容及範圍應具體明確,然後 據以發布命令,始符憲法第 23 條以法律限制人民權利之意旨。
2.釋字第 367 號解釋:上述目的、內容及範圍明確性之判斷標準,釋字第 367 號中,再度加 以利用。此號解釋對授權命令之合法要件,並區分其性質,作不同之論斷:
(1)特定授權:即解釋理由書所稱:「法律之授權涉及限制人民自由權利者」,其授權之目 的、範圍及內容必須符合具體明確之條件,亦為憲法之所許。
(2)概括授權:即解釋理由書所稱:「法律僅概括授權行政機關訂定施行細則者」,其合法 要件首須「符合立法意旨且未逾越母法規定之限度」,其次係「就執行法律有關之細節 性、技術性之事項」加以規定。
(三)法規命令如何判斷是否符合具體明確之授權?
1.在層級化法律保留體系中,憲法上之其他自由權利,得以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 令為補充規定,亦為憲法之所許。
2.而所謂的「具體」的授權,係指授權之目的(特定目的),範圍(範圍明確)及內容(內容具 體),必須符合具體明確之條件,始具合法性。至於如何辨識內容、目的及範圍是否具體, 依據德國聯邦憲法法院之見解:「係就授權條款與該法律條文之關聯性,以及制定過程中 所表現的整體目的,運用通常法學解釋原則所得知授權條款之內容、目的及範圍」。(釋 394、480、506)
3.至於所謂「是否明確」,係就法律效果而言。人民是否事前有「預見的可能性」,以及事 後是否具有「司法審查可能性」為判斷基準(釋字 432、491、522 號)。
綜上所述,該法規命令雖有法律之授權,但欠缺法律(水污法)之具體明確授權,對人民合格 證書之撤銷影響人民自由、權利並非輕微,其應有法律之具體明確授權,以符合憲法第 23 條 法律保留原則之意旨。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