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取隨身碟的行為,不成立刑法(下稱本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
1.甲主觀上雖然有故意破壞店長對隨身碟的支配權,卻並無以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為目的,甲僅想栽贓於乙,故構成要件不該當。
2.甲不成立本罪。
(二)甲陷害丙的行為,成立本法第169條第2項準誣告罪
1.甲客觀上為使乙受刑事處分而想將隨身碟放入乙的包包卻發生錯誤而放入丙的包包,此錯誤並不影響甲主觀的故意,因甲對客觀構成要件均有認知,且以使乙受刑罰的目的,故該當本罪構成要件。
2.無阻卻違法或罪責,成立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