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申論題資訊

試卷:108年 - 108 關務特種考試_三等_財稅行政、關稅法務:行政法#75758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108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某餐廳營業排放廚房油煙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之標準(條文如附),其鄰 居可否提起訴訟,請求環保主管機關對其開罰或勒令歇業?(25 分)

詳解 (共 7 筆)

詳解 提供者:Le Davv


(一)保護規範理論

1.  公法上人民產生之利益,需出於法律有所目的之授與,人民使成立公法上權利。反之,若人民僅是因特殊行政行為義務而獲得非法律上目的之利益,僅為反射利益。法律之文字有所規定授與利益為目的時,自可認人民享有公權利,若法律欠缺文字之明文規範,應就解釋加以認定,是否有保障特定人之利益,又或是保護何種利益,人民從而享有公法上權利。

2. 至上開法律保障目的之探求,應就具體個案認定。如法律已明文規範保障特定人之利益時,人民及享有公法上之權利。倘若法律並未明文規範時,應就法律結構,適用範圍,規制效果及社會發展等綜合判斷,亦可得知保障特定人之意旨時,個人主張因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而至權益受損害者,應即依法享有救濟之權利。(參照大法官釋字第469號解釋)

(二)結論

綜上所述,原告鄰居須明示,其權益因被告所營業而排放之廢氣有所損害,即其為個人之權益,應認有權利保護之必要,得依法主張並請求行政救濟。若環保主管機關對鄰居之申請駁回時,鄰居亦可依行政訴訟法第5條第2項之規定,提起拒絕申請之訴,以資救濟。

詳解 提供者:RRRRRRR
依照保護規範理論,鄰居可從空氣污染防制法中推論,空氣污染防制法有保護當事人身體、健康權之意旨,因此依保護規範理論,鄰居可以請求行政機關做出裁罰或勒令歇業之行政處分,若被駁回,則可提出訴願,訴願駁回,便可向地方行政法院提出課予義務訴訟。
詳解 提供者:teat168
1.行政訴訟的提起必須主張權利或法律上受到侵害始為當事人適格,其餐聽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之標準,對鄰居已造成侵害,鄰居可提起訴訟。 2.又餐廳已違反32條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定,環保主管機關得依67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定,對餐廳處以罰鍰,並限期改善,未依期改善,得依法勒令停業。
詳解 提供者:Emilia Fang
第三人訴訟
詳解 提供者:Joyce Chiang
1.主觀公權力具有訴訟權能
2.釋字469保護規範理論
3.課予義務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行訴4)
5.居住權、生存權(憲法15)、民法195人格權身體健康權
詳解 提供者:ru~一定會上榜!
保護規範理論469
詳解 提供者:阿文
一、環保主管機關可開罰甚至命其勒令歇業。 二、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32 條:在各級防制區或總量管制區內,不得有下列行為: 1.餐飲業從事烹飪,致散布油煙或異味污染物。2. 前項空氣污染行為,係指未經排放管道排放之空氣污染行為。 第一項執行行為管制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67 條: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十萬元 以下罰鍰;其違反者為工商廠、場,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 鍰。 依前項處罰鍰者,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令其停止作為或污染源之操作,或令停工或停業,必要時, 並得廢止其操作許可或勒令歇業。 三、依上述法案,環保主管機關得對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之餐廳開罰處以罰鍰,如仍未改善且情節重大者,可勒令停工或停業,甚至勒令歇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