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護規範理論
1. 公法上人民產生之利益,需出於法律有所目的之授與,人民使成立公法上權利。反之,若人民僅是因特殊行政行為義務而獲得非法律上目的之利益,僅為反射利益。法律之文字有所規定授與利益為目的時,自可認人民享有公權利,若法律欠缺文字之明文規範,應就解釋加以認定,是否有保障特定人之利益,又或是保護何種利益,人民從而享有公法上權利。
2. 至上開法律保障目的之探求,應就具體個案認定。如法律已明文規範保障特定人之利益時,人民及享有公法上之權利。倘若法律並未明文規範時,應就法律結構,適用範圍,規制效果及社會發展等綜合判斷,亦可得知保障特定人之意旨時,個人主張因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而至權益受損害者,應即依法享有救濟之權利。(參照大法官釋字第469號解釋)
(二)結論
綜上所述,原告鄰居須明示,其權益因被告所營業而排放之廢氣有所損害,即其為個人之權益,應認有權利保護之必要,得依法主張並請求行政救濟。若環保主管機關對鄰居之申請駁回時,鄰居亦可依行政訴訟法第5條第2項之規定,提起拒絕申請之訴,以資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