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管機關是否得依道路交通管理條例,處罰甲裁處罰鍰? 甲酒後駕車的行為,的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條例,既然甲違反行政法之規定,自得依法規處罰甲。但是如今甲之行為除違反行政法外,尚須違反刑法之規定。同一個行為若是違反不同法律之規定,若對甲施以一個處罰以足使其了解處罰之目的,那麼如依公共危險罪處罰甲違法之罰金即可。不需再處以罰鍰,也就是實務上所說\"一事不二罰\"原則。 (二)主管機關是否得依規定吊扣其駕駛執照? 吊扣執照屬於行政罰中之其他種類之處罰,目的是為處罰甲違反行政法上之義務,且吊扣執照跟罰金及罰鍰並非同類之處分,即使刑事上處以罰金或是行政上處以罰鍰,主管機關依舊可以併為處以吊扣執照 (三)甲為反共共危險罪之行為經檢察官處以緩起訴,主管機關是否可裁處罰鍰? 即使甲經刑事判決緩起訴,但甲依舊違反行政法上之義務,主管機關當然可以依照道路交通處罰條例對甲處以罰鍰,並不受刑事緩起訴處分之影響 (四)甲經檢察官作成緩起訴之處分,並須向公益團體捐款五萬。主管機關是否得再向甲處以罰鍰 主管機關依舊可以裁處甲罰鍰,但是可跟甲捐款金額扣抵
(一)地檢署偵辦中,主管機關原則上不得對其裁處罰鍰、吊扣駕駛執照
1.行政罰法第26條規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以刑事法律處罰之。若有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行政法院未宣告沒收者,仍得裁處之。
2.有關刑罰與行政罰之競合有二說:
(1)量的區別說:刑罰與行政罰同屬對不法之制裁,又違反刑法之不法恆重於行政罰(刑法優先原則)
(2)質的區別說:刑罰與行政罰係屬不同之概念,刑罰係對反社會行為之道德上非難;行政罰係純粹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制裁。
3.綜上所述,原則上我國採量的區別說,以刑法優先原則,又依行政罰法第26條規定,若地檢署仍在偵查中,仍未做成裁決及宣告,原則上尚不得對其裁處罰鍰,否則將發生罰金與罰鍰競合與一事不二罰之虞,但得對其裁處其他種類行政罰之吊扣駕駛執照(行政罰法第2條)
(二)如經檢察官作成緩起訴處分,命向公益團體捐款,主管機關仍得對其裁處罰鍰
1.行政罰法第26條第2項規定,經緩起訴、免訴或不起訴裁判確定者,仍得處以行政罰。
2.又上述判決命繳納一定金額或義務勞務至公益團體、公庫或其他機關組織者,應於裁處行政罰鍰範圍內扣抵之。
3.其勞務扣抵金額以最初裁處時每小時最低薪資*義務勞務時數,計算之
4.本題中,主管機關應依行政罰法第26條規定於刑事法律確定後,裁處罰鍰並依法歸扣抵5萬元已繳納之公益捐
主管機關不得依道路交通管理條例處罰
1.移送是屬刑法,基於行政法上有所謂「一事不二罰」的概念,按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
故主管機關不得另對其裁處罰鍰處分。
2.吊扣駕駛執照,依行政罰法26條1項但書,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者亦得裁處。故主管機關得吊扣其執照。
3.惟檢察官令某甲向公益團體捐款5萬元以換取緩起訴,依行政罰法第26條第3項,該罰緩應自5萬元中扣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