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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9年 - 109 司法特種考試_四等_法院書記官:行政法概要#90003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109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某甲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候補法官,其於108年間,數次前往臺南市某海 產店 A,排隊領取未限定領取資格之便當,並曾於 A 遇見某乙,某乙上 前與某甲攀談其承辦案件之內容且發生爭執,某甲未慎思某乙何以至 A 並與其接觸,嗣後仍再次前往 A 排隊領取便當,同年11、12月間某乙檢 附某甲於 A 領取便當之照片8張等相關資料,向臺南地方法院檢舉某甲 有不當排隊領取愛心便當行為,案經臺南地院政風室奉示調查屬實,並 經該院法官自律委員會審議後,認某甲所為前開行為易損及司法形象, 未謹言慎行,廉潔自持,有違法官倫理規範,乃依法官法第21條第1項第 1款及法官法施行細則第17條第1項規定,由臺南地院院長於109年7月於 院長室以口頭命令促其注意。某甲不服,認該口頭命令違法且不當,主 張其無違反法官倫理規範規定而有自律之必要情事,擬提起救濟請求撤 銷臺南地院對其作成之職務監督處分。試問:依我國現制及實務,某甲 應如何提起救濟?其主張是否有理由?(25分)
【參考法條】
 法官法
      第1條第2項:「法官與國家之關係為法官特別任用關係。」
      第20條:「法官之職務監督,依下列規定:……十、地方法院院長監督該法院 及其分院法官。……」
     第21條第1項第1款:「前條所定職務監督權人,對於被監督之法官得為下列處 分:一、關於職務上之事項,得發命令促其注意。……」
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實施辦法
     第2條第1項:「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應設法官自律委員會……,辦理本院法官之 自律事件,以維護法官優良之品德操守及敬業精神,提升司法形象。」
     第6條第1項:「各級法院院長或法官三人以上,於本院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得檢具相關資料,送交自律會審議:……十、其他違反法官倫理規範而有自律 之必要。」
     第12條第1項:「自律會經審議認為法官有第六條第一項各款所列情形者,得 為下列決議:一、建議職務監督權人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發命令促其注 意。……」 法官倫理規範
    第5條:「法官應保有高尚品格,謹言慎行,廉潔自持,避免有不當或易被認 為損及司法形象之行為。」 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17條第1項:「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發命令促其注意,指職務 監督權人對於被監督法官以口頭或書面給予指示、糾正、飭令注意或以其他適當方 式為之。」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108地特已考上

解題大綱

前言:(特別權力關係下,公務人員的救濟已逐漸改善

(一)「口頭命令」的性質——行政規則

(二)甲應如何提起行政救濟:
           1. 依舊實務:申訴、再申訴即結束
           2. 大法官釋字第785號:仍得依相關措施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訴訟以為救濟。

結語:
           1. 甲之主張有理由
           2. 甲的救濟途徑:申訴(臺南地院)、再申訴(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撤銷訴訟(該管行政法院)

詳解 提供者:Lin
甲應提起復審、行政訴訟,其主張之理由,涉及法律不確定概念,行政法院保有最終審判權,雖應尊重法官自律委員會決定,惟同時涉及人民權利,法院應認甲主張有理由,理由分述如下:
(一)按釋字第785號,公務員之救濟准否從「重大影響說」改為「權利侵害說」,認為即便公務人員與國家之關係乃建立於公法上,其仍然保有與一般人民相同之基本權利,故公務人員國家行使公權力而致其權利受損時,應許其提起行政救濟機會,為憲法所保障之人民訴訟權,不因公務人員身份而異。又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5條中所定之行政處分應回歸行政程序法第92條定義為宜,而行政處分之形式按釋字第423號並非只有一種,凡能影響人民權益、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且為高權行政者,無論有無記載將有後續行為或有不能救濟字句,皆屬之。
 
(二)不確定法律概念指法律構成要件中有多義性、抽象性字眼,按釋字第432號,苟其意義非難以理解,人民可得預見,其後可由司法審查者,無違法律明確性原則。次按釋字第533號解釋,高度屬人性質、專業性者,法院應尊重原機關專業決定,使其保有判斷餘地,降低法院審查密度。對於法律不確定概念之法院審查密度應由下列標準判斷是否提高審查密度:
1.是否涉及人民權益,若為肯定則應提高審查密度。
2.是否為機關首長獨立做決定,抑或由專業有規模之合議庭做出,前者所為決定應提高對其審查密度。
3.是否有涵攝錯誤、程序瑕疵、法律適用錯誤等,或有重要證據漏為斟酌,答案肯定時,宜由行政法院近一步審查之。
 
(三)經該院法官自律委員會審議後,認某甲行為易損及司法形象, 未謹言慎行,廉潔自持,有違法官倫理規範,臺南地院院長乃依法官法第21條第1項第1款及法官法施行細則第17條第1項規定以口頭命令促其注意,該口頭命令依照行政程序法第92條規定,係行政機關依公法上規定對其發生影響職業升遷、工作考核效果之行政處分,應得按照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5條規定,向保訓會提起復審,不服復審決定者,得按行政訴訟法第4條提起撤銷訴訟。惟其主張無違反法官倫理規範規定而有自律之必要情事,涉及不確定法律概念,同時涉及甲之工作權,因此行政法院應認其主張有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