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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6年 - 106 鐵路特種考試_高員三級_材料管理:民法#62475
科目:鐵路◆民法
年份:106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某甲有 A 建物一棟,價值 1 千萬元,甲在 A 建物上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 800 萬元 予乙銀行後,向乙銀行貸款 500 萬元,再與丙公司訂立建物外牆修繕契約,並就其 修繕工作報酬辦理抵押權登記。完工後,A 建物因此增值 200 萬元。問:如果貸款 清償期屆至,甲無力清償,且尚積欠丙工程款項 300 萬元,乙銀行遂實行抵押權, 將 A 建物拍賣後得款 600 萬元,丙得對拍得之價金如何主張其權利?(25 分)

詳解 (共 5 筆)

詳解 提供者:口愛不給虧
本題之爭點為「丙之抵押權次序及其得主張之權利價值」,分述如下: (一)丙之抵押權次序 1、依據民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及第4項規定:為擔保定作人建築物重大修繕工作之對價,承攬人得就定作人之建築物,以其承攬關係報酬額為限,設定抵押權。其在開始工作前,亦同。該抵押權在因修繕所增加之價值限度內,優先於成立在先之抵押權。 2、題旨丙係承攬定作人甲之建物外牆修繕工作之承攬人,並就其修繕工作報酬辦理抵押權登記,在其完工後A建物因此增值200萬元內,得先於乙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500萬元受償。 (二)丙得主張之權利價值 1、承上所述,乙銀行實行抵押權後,拍賣後得款600萬元,丙得優先受償200萬元。 2、至於剩餘之100萬元,則屬一般債權,列於乙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次序之後。
詳解 提供者:Ming
可主張優先受償
詳解 提供者:陳靜枝
並可以優先 受償3000000元
詳解 提供者:曾凱琳
丙可主張300萬元工程款項的債權。
詳解 提供者:林佩蓉
甲在A建物上設定對乙(800)及對丙之抵押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