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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1年 - 101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財稅行政:民法概要#9901
科目:公職◆民法概要
年份:101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某甲已喪偶,育有乙、丙、丁三子,乙、丙、丁又各有一子,分別為 A、B、C。甲死亡 時,留有遺產 1,200 萬元,惟乙因故喪失對甲之繼承權,丙則依法拋棄對甲之繼承權。 請問本題中何人可繼承甲之遺產?(15 分)各可繼承多少遺產?(10 分)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提供者:penny3847
一、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被繼承人除配偶外,繼承人繼承順序依序為:1,直系血親卑親屬 2,父母 3,兄弟姊妹 4,祖父母
被繼承人假死亡時已喪偶,故其法定繼承人為其三子:乙、丙、丁。
二、又乙因故喪失對甲之繼承權,由乙之子A代位繼承。
然丙又依法拋棄對甲之繼承權。綜上所述,甲之遺產繼承人為:A、丁。
三、甲留有遺產1200萬元,由A與丁各1/2,兩人各得遺產600萬元。

詳解 提供者:Khalissica Fong
案本題,乙因故喪失對甲之繼承權,惟依民法規定,A可代位繼承乙之應繼分。反觀丙拋棄繼承,則丙之子B無代位繼承之適用。 綜上所述,甲之繼承人應為A、丁,各繼承600萬元。
詳解 提供者:澤村.史賓瑟.英梨梨
丙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