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A得主張民法191-2條向B請求賠償 :
民法191-2條條文說明,汽機車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注意者,不在此限。本題中,A駕駛為了怕撞到小狗而緩速煞車至停止狀態,B駕駛未保持安全行車距離導致追撞A車,因未提及A駕駛從緩速煞車至遭受追撞過程是否有開啟警示燈,提醒後方車輛注意,若A駕駛未開啟警示燈,則可推論雙方皆有過失,A駕駛得依民法191-2條向B駕駛請求賠償,但因A也有過失責任,法院得斟酌減輕B之賠償金額。
(二)A得主張民法190條向飼主C請求賠償:
民法190條條文說明,動物加損害於他人者,其占有人應負賠償責任。本題中,A駕駛為了閃避C飼主的小狗因而被後車追撞,飼主C未繫牽繩放任小狗恣意行動,致用路人有無法避免危害發生之虞,故A駕駛得向飼主C主張民法190條請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