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供地方住民乾淨之用水,涉及「給付行政」。給付行政具有下特色: 1.意義:給付行政係指由政府提供給人民特定的給付或協助、支持、好處,對人民而言有正面利多。 2.給付行政之性質:由於行政機關有選擇行政行為的裁量權,故行政機關得選擇以公權力或以私經濟方式做成。 2.給付行政是否適用法律保留原則: 若涉及重大給付行政,例如:公法保險之相關事項,由於事涉重大及與人民相關之資源分配原則,故仍需符合法律保留原則,方為妥適。 (二)地方自治團體就營運自來水廠之組織型態有以下幾種選擇: 1.透過公辦民營的方式,委託民間私人或團體進行自來水廠之營運。 2.以自治團體之名義,成立行政法人,進行自來水之提供。 3.在自治團體之組織內,成立專門負責自來水廠營運之部門。 4.以自治團體之名義,組成公司,進行自來水之提供。
(一).私法形式的給付行政 (二).私經濟行政: 1.私人受託行使公權力、(1)以自己名義(2)行政助手 2.私人受託以私經濟方式完成行政任務 公辦民營、私辦民營但須移轉、純粹委由私辦民營 4.法律關係: (1)私人有踐行任務義務者有罰則; (2)代表國家履行義務之私人對抗私人法律依據。 (3)其他
(一).私法形式的給付行政 (二).私經濟行政: 1.私人受託行使公權力、(1)以自己名義(2)行政助手 2.私人受託以私經濟方式完成行政任務 公辦民營、私辦民營但須移轉、純粹委由私辦民營 4.法律關係: (1)私人有踐行任務義務者有罰則; (2)代表國家履行義務之私人對抗私人法律依據。 (3)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