丙為植物人為無行為能力人,受監護宣告,由法代代為、代受意思表示
§14、§15、§75、§76
戊對丙
§184、§193、§195、§191-2
戊對甲
§13、§187
戊得對丙主張191-2動力車輛駕駛人責任及184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向甲丙主張187條法定代理人連帶負責責任,及主張193及195不法侵害身體健康之財產上及非財產上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