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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3年 - 113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三等_法制:刑法#119380
科目:三等/三級◆刑法
年份:113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恐怖份子將裝滿炸彈的汽車停在捷運站的附屬停車場內,並設定炸彈於早上上班時間引爆,企圖製造恐怖攻擊。深夜,竊賊甲進入捷運站停車場將 該車偷走,並先藏在山區工寮,欲等適當時機將該車解體。次日早上汽車 炸彈爆炸時因位於山區無人死傷,甲之行為意外的避免了一場群眾傷亡。 請討論甲之行為應如何論罪?(2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113警特,衝啊
一.甲之行為構成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理由如下:
(一).構成要件:
刑法321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竊取他人動產者,在站車站,航空站內犯之。甲的偷竊行為主觀上是故意竊車且準備分贓變賣,客觀上是在捷運站的停車場實施偷竊行為,以符合刑法第321條加重要件。
(二).阻卻違法事由:
本案中客觀上存有阻卻違法事由之事實,但行為人主觀上卻沒有認知到此一防衛情狀之存在,學說上將此稱為【偶然防衛】,其法律效果有不同見解。
1.既遂說:認為該行為客,主觀上均該當本罪構成要件,又無阻卻違法事由,罪責該當,甲應成立加重竊盜罪。
2.未遂說:雖然甲有不法行為,但因客觀上確實存在阻卻違法事由,因此不成立加重竊盜罪既遂,僅論未遂。
3.個人意見:管見認為甲主觀上有竊盜故意,且已完成竊盜行為,甲根本不知有這個防衛情狀,所以難以謂論未遂說,管見採既遂說,甲成立刑法321條加重竊盜罪。
(三).甲具備罪責
(四).結論:
甲之行為成立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
詳解 提供者:寶拉
甲將裝滿炸彈汽車偷走的行為,成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
(一)、主觀上,甲具有不法所有意圖且具有故意;客觀上,甲將該車偷走藏在山區,係破壞車主對該汽車之持有並建立自己持有,又雖甲犯案地點為捷運站附設停車場,但依實務見解,刑法第321條加重事由所稱車站、航空站等,因限於旅客停留或必經之地如車站月台,附設停車場非各旅客必精之地,故本文不討論刑法321條加重竊盜罪。
(二)、本案甲得否主張刑法第24條緊急避難之阻卻違法事由?答案應為否。本案中,客觀上甲阻止了炸彈在捷運站附近引爆之災難,然甲於行為時主觀上並非出於避難意思,甚至甲根本沒有意識到危難,此等偶然避難又稱反面容許構成要件錯誤,以下簡述該錯誤之檢討方式:
1.既遂說:多數認為此等錯誤不影響刑責討論
2.未遂說:此說認為,行為人實現之結果不法與客觀發生之阻卻違法情事產生抵銷,故僅能討論行為人之行為不法,即行為人主觀之犯罪意識,此種狀況類似於未遂犯,故援引未遂犯之法理處理。
本文認為既遂說較為合適故採之,於此甲無阻卻違法事由,亦無阻卻罪責事由,成立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