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申論題資訊

試卷:109年 - 109 關務特種考試_三等_財稅行政、關稅法務:民法#86327
科目:民法
年份:109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建商甲於其所有 A 建地興建飯店之際,因該地未面臨馬路,為提高飯店價 值,乃徵得毗鄰臨路之 B 地所有權人乙之同意,無償提供 B 地部分土地 開設道路以供 A 地通行,乙並出具土地使用同意書以供甲申請建築執照, 數年後甲在 A 地上所興建飯店完工開始營業。乙卻將 B 地出賣予知情之 丙(丙明知 B 地係供甲之房屋通行使用),丙因而對甲請求使用 B 地之 不當得利,請問其請求有無理由?(25 分)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提供者:書雨榛

參考: 108高等法院法律座談會

 審查意見:

出具土地使用同意書,僅於當事人間有其效力。土地買受人並不當然繼受其前手與土地使用人間之法律關係,土地使用人不得執該法律關係對土地買受人主張其有使用土地之權利。惟於具體個案情形,法院仍得斟酌土地買受人行使權利,有無違反誠信原則而為判斷。題示情形,丁雖明知B地係供上開10棟房屋通行使用,然不能僅以其明知,即遽認其已同意B地供上開10棟房屋所有權人通行之用,是縱認丁對上開10棟房屋所有權人請求返還B地有違反誠信原則之情事,惟上開10棟房屋所有權人與丁間並無任何之法律關係存在,其等因使用B地而獲有利益並造成丁未能使用B地之損害,丁自得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返還不當利得。https://tph.judicial.gov.tw/tw/cp-1370-37278-ded09-051.html

詳解 提供者:110關務四一般行政8個月上榜 (IG@stephanieeewang)

這題用787袋地通行權 切入,好像怪怪的,因為袋地通行權是在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而行使,是在一種"必要為之"的情形下;此案建商甲是為了"提高飯店價值",所以此案爭點好像不在787。


B 地所有權人乙無償提供B 地部分土地予建商甲使用,是為"使用借貸契約",為債之關係,應僅於當事人間有其效力。丙並不當然繼受其前手與系爭土地所有人間之使用借貸關係。

詳解 提供者:Sulu Iyang
相關法條:42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