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現值之公告行為』之性質分析:
(一)按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分析:
1按第92條之行政處分規定,係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對特定對象或是可依一般象徵而對得確定範圍之特定人而作之公權力措施,而系爭公告,係以主管機關作為地價之依據,係為內部程序行為,並未對外直接發生法律關係變動,即『非』行政處分之性質。
2按第150條之法規命令規定,係機關基於法律授權而對不特定人作一般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而系爭公告,係為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且亦屬於內部機關參考之依據,亦未對外直接發生法律關係變動,即亦『非』法律規定之性質。
(二)系爭公告係為『行政規則』之性質:
1其屬於行程法第159條之行政規則下之『裁量基準』,係上級機關為維持內部秩序或管理而對下級機關,依權限職權所作之一般抽象不直接對外發生法律規定效果之規則,而裁量基準則之效力除對下級機關有所拘束,亦因行政自我拘束原則,亦有對外具有間接效力之。
2如人民因主張權利受此影響,因系爭公告係為機關內部程序之行為,係機關所參考作之依據,非為最後對外決定,即如人民要認為受此系爭公告影響,因按行政程序法第174條規定,在對最後結果不服時,一併將此程序中行提起不服,不得單獨救濟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