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1.委託行使公權力:行政機關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給人民(包含自然人與私法人)行政,以人民自己之名義代為行使公權力。為間接之國家行政(參照行政程序法16) 2.職務協助:一行政機關在作成公法上職務行為時基於法律或事實之需要,請求其他行政機關予以協助,為所謂之職務協助。職務協助僅為臨時性及輔助性之行為,受請求機關不因之而代理請求機關,亦不發生管轄權之變更。參照行政程序法19, 行政機關執行職務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無隸屬關係之其他機關請求協助︰ (1)因法律上支原因,不得單獨執行職務者 (2)因人員或設備不足等事實上之原因,不得單獨執行職務者 (3)執行職務所必要認定之事實,不得獨自調查者 (4)所需之資料或文書為被請求機關持有者 (5)由被請求機關協助顯較經濟者 (6)其他職務上有正當理由需請求協助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