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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1年 - 101 關務特種考試_四等_一般行政:行政法概要#15522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101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委託行使公權力及職務協助各何所指?設財政部為核定關稅,將大陸地區產品之認定,函請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辦理,則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以基金會名義所為之原產地證明,係屬何者?又如財政部關稅總局請經濟部駐外單位查報進口商品離岸價格,屬於何者?二者之訴願管轄機關為何?試分別說明之。(25分)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提供者:默默
1. (1)委託行使公權力:行政機關因業務上之需要,可依法將其權限的一部分,委託不相隸屬的機關或個人執行。 (2)職務協助:係指行政機關發揮行政一體的功效,於其職權範圍內相互協助。 2. (1)如題,財政部函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以基金會名義授發之原產地證明,此為委託。委託性質乃屬不相隸屬之機關間部分權限之移轉關係,相對人若不服受託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得向原委託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提起訴願,即得向財政部提起訴願。 (2)財政部關稅總局請經濟部駐外單位查報進口商品離岸價格,則係屬職務協助。職務協助並未涉及管轄權的變動,相對人若不服經濟部駐外單位查報進口商品離岸價格,則得可向經濟部提起訴願。
詳解 提供者:win660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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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提供者:M

(一) 1.委託行使公權力:行政機關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給人民(包含自然人與私法人)行政,以人民自己之名義代為行使公權力。為間接之國家行政(參照行政程序法16) 2.職務協助:一行政機關在作成公法上職務行為時基於法律或事實之需要,請求其他行政機關予以協助,為所謂之職務協助。職務協助僅為臨時性及輔助性之行為,受請求機關不因之而代理請求機關,亦不發生管轄權之變更。參照行政程序法19, 行政機關執行職務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無隸屬關係之其他機關請求協助︰ (1)因法律上支原因,不得單獨執行職務者 (2)因人員或設備不足等事實上之原因,不得單獨執行職務者 (3)執行職務所必要認定之事實,不得獨自調查者 (4)所需之資料或文書為被請求機關持有者 (5)由被請求機關協助顯較經濟者 (6)其他職務上有正當理由需請求協助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