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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3年 - 103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_三等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社會行政、社會工作、人事行政、勞工行政、原住民族行政、法制、農業行政:行政法#17592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103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地方自治法規是否得作為行政罰之規範依據?(10 分)

詳解 (共 5 筆)

詳解 提供者:BBubble Tsai
(一)學說見解 1.肯定說:肯定說認為地方自治團體基於憲法保障之自治權限,得就自治事項制定相關之行政罰之規定。 2.否定說:否定說認為基於「處罰法定原則」,且行政罰攸關人民生命、身體、財產等權利,應以中央法律或法規命令加以制定,方為妥適。 (二)實務見解 1.依據現行實務,按照地方自治法規定,地方自治法規得制定相關行政罰法規。 2.按行政罰法規定,行政罰之相關來源包括法律、法規命令及地方自治條例。
詳解 提供者:婷婷
行罰法$4
詳解 提供者:edwardchu
可以,然限於直轄市法規及縣(市)規章才可作為行政罰之規範依據。
詳解 提供者:yangthzz
地方自治法
詳解 提供者:HAPPY ABBY

地方制度法第2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