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二、地方制度法第 19 條第 7 款第 3 目規定:「縣(市)工商輔導及管理。」為縣(市)自治
事項;又依商業登記法第 31 條規定:「未經設立登記而以商業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
法律行為者,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應命行為人限期辦妥登記;屆期未辦妥者,處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臺北縣政府為加強商業登記之管
理,擬發布臺北縣商業管理自治條例,規定「未經登記經營商業者,其行為人處新臺幣
1 萬元以上,10 萬元以下罰鍰。」、「罰鍰未繳清前,不得申請商業登記。」,依地方
制度法第 26 條第 4 項規定,經縣議會通過後,報請經濟部核定。經濟部應否准予核
定?其理由為何?(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