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二、因為 COVID-19 疫情擴大影響經濟弱勢生計,衛生福利部於民國 110 年
提出「110 年因應疫情擴大急難紓困實施計畫」 ,申請期間僅限同年 6 月
4 日至 30 日。甲市市民 A,因疫情導致收入大幅減少,自認符合申請條
件,爰於該期間內申請生活補助,經甲市公所核定給付新臺幣兩萬元,
經造冊後報請衛生福利部撥款匯入 A 之金融帳戶。事隔一年,經審計部
查核,以 A 不符合申請紓困金資格並通知甲市公所。因此,甲市公所遂
撤銷原處分並函知 A 應於一個月內返還急難紓困金兩萬元。請申論下列
問題:甲市公所要求返還兩萬元,是否合法?該通知函的法律性質為
何?如 A 逾期仍不還款,甲市政府應如何處理?(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