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抱著乙跳河之行為,可能構成刑法第271條普通殺人罪
(一)客觀上,甲抱著乙跳河,造成乙葬身河底,甲之行為與乙之死亡結果間,具備相當因果關係。
(二)主觀上,甲具備殺乙之故意。
(三)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
1.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分為被害人承諾之行為、推測承諾及義務衝突。其中被害人承諾須於行為發生前,被害人對行 為要有充分的認識且須為容許之法益。
2.本案中,甲對乙說:「跟媽媽一起死,到天堂好嗎?」,乙應允之行為屬於被害人之承諾,惟其侵害之法益過重, 且被害人乙年僅5歲,對於行為未有充分認識,無法構成阻卻違法事由。
(四)甲具備罪責,故該當本罪。
二、甲可能構成刑法第275條加工自殺罪
(一)客觀上,甲抱著乙跳河,造成乙葬身河底,甲之行為與乙之死亡結果間,具備相當因果關係。
(二)所謂得其承諾而殺之,被害人須具備明辦事理的能力。惟乙僅為5歲之孩童,欠缺明辨事理之能力,故構成要件不 該當。
(三)甲雖無阻卻違法事由且具備罪責,惟構成要件不該當,故不成立本罪。
(一) 甲抱著五歲孩童乙一起跳河之行為,可能成立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普通殺人罪:
1. 不法構成要件:
客觀上,甲抱著五歲孩童乙一起跳河。就甲前開行為與乙死亡結果間具有因果關係,客觀上亦可歸責。主觀上,甲亦認識到帶著五歲孩童乙跳河將導致乙可能會有溺死之情狀,仍抱其跳河,故具備殺人故意。
2. 違法性:
依題示,甲對乙說:「跟媽媽一起死,到天堂好嗎?」乙應允。基此,甲仍不得主張「得被害人承諾」之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而阻卻違法。理由在於,乙僅五歲,並無法理解及判斷放棄生命的效果及意義,且通說認為生命及重大身體法益並無法處分,故乙亦無法益處分權。
3. 罪責:
依題示,甲無阻卻罪責事由,故成立本罪。
(二) 甲得五歲孩童乙應允而攜其一同跳河之行為,可能成立刑法第275條第1項之得承諾殺人罪:
1. 不法構成要件:
客觀上,甲帶乙跳河之行為具有因果關係及客觀歸責已如前(一)所述,惟甲雖得到乙應允而攜其一同跳河自殺,因乙僅五歲,並無法理解結束生命之涵義,因此無法作成有效承諾之能力,故縱使乙應允甲之要求,仍屬無效的承諾。
2. 職是,甲並非得到乙的承諾而將其殺害,構成要件不該當,不成立本罪。
(三) 綜上所述,甲僅成立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普通殺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