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交付之形式
1.現實交付,動產權之讓與,非將動產交與,不生效力。例如甲將其橡皮擦交付於乙。
2.簡易交付,受讓人已佔有動產者,於讓與合意時,即生效力。例如甲之橡皮擦已在乙手中,經甲之同意,其交付生效。
3.占有改定,讓與動產物權,但讓與人仍占有該動產使用者,讓與人與受讓人間應訂立契約,受讓人因此為間接佔有。例如甲約定要將車子贈與乙,但此時的甲仍須使用車子作為代步工具,因此與乙訂立契約,將其物權讓與給乙。
4.指示交付,讓與人與受讓人約定其動產物權之讓與,但其動產由第三人占有中,讓與人得將其對第三人之返還請求權,讓與受讓人。例如甲約定將車子讓與給乙,但此時車子由丙占有中,甲可將其對丙之反還請求之權利,讓與給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