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務員的服從義務 1。絕對服從說,長官對屬官下達行政行為之命令,無論其是否合法,皆應服從。 2。意見陳述說。早期實務認為公務員有絕對服從之義務。依公務人員服務法之規定,屬員對長官的命令有服從之義務,如認為其違法或不當,得陳述意見,長官若不採納,仍應服從。 3。相對服從說,長官對屬官下達命令,屬官得審查其是否合法,若其合法,即服從,若其違法,屬員無遵守之義務。此向較偏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規定,由目前實務所採。然其並非放權給公務員任何命令皆得認為其違法而不執行,否則所有的行政事項皆會停擺。 4。小結,目前實務及多數學說多採相對服從說,立法者亦有明定於公務人員保障法中。 (二)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十七條規定,屬員如認其違法時,應為下列行為,且效果如下: 1。對長官之命令有服從之義務,如懷疑其有違法,則負有報告義務。 2。長官如認其無違法,而以書面下達命令時,屬官即應服從。其所生之責任由長官負之。 3。但長官認其其無違法,而以口頭下達命令,屬官向其要求書面,長官拒絕時,視為長官撤回其命令。 4。但其命令有違反刑事法律者,公務人員無服從之義務。 (三)屬官對長官命令之審查,原則上採形式上之審查,除認其命令有顯然違法之情形,否則皆應認為其合法。以利於行政事務的推動及效率。避免公務人員以此作為濫權或不作為之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