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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7年 - 107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法律廉政:刑法概要#73355
科目:四等◆刑法概要
年份:107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假釋犯甲義氣相挺友人乙,於半夜無人時分,使用一己名牌打火機點燃 自製的汽油彈,焚毀停在路邊的乙的仇家丁之豪華名車,後,前往乙家 告知此事,乙聽聞後,與丙共同協議,為免甲入監,趁警方偵查尚不知 何人縱火時機,由無前科之丙前往警局,以丙一己名義自承縱火乙事, 乙亦在協議之下將甲之打火機擦拭乾淨去除指紋後交付予丙當作丙的 犯案證物。試問乙、丙之罪責應如何論處?(2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骨頭(一般警特行政正取)

一、乙之刑責

(一)乙成立刑法第164條第二項頂替罪之教唆犯:

1、    刑法第164條第二項: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逃脫人或使之隱蔽者。

2、   刑法第29條:教唆他人犯罪者,為教唆犯。

3、    限制從屬形式:我國採共犯從屬說,意即正犯之犯罪構成要件,需又該當性即違法性,並且達到著手階段,始有共犯之成立。

4、    本題中,乙教唆丙為頂替罪,乙完成教唆行為,並且丙著手實行犯罪,是為雙重故意,故本罪成立。

5、構成要件該當:

(1)   客觀上:乙完成教唆並使丙著手於犯罪,符合客觀要件。

(2)   主觀上:乙對於上揭事實有知與欲,具犯本罪之故意,符合主觀要件。

6、小結:乙無任何阻卻違法罪責事由,故本罪成立。

 

()乙成立刑法第165條湮滅刑事證據罪之教唆犯:

1、湮滅刑事證據罪:偽造、變造、毀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

2、刑法第29條:教唆他人犯罪者,為教唆犯。

3、刑法第30條:幫助他人行使犯罪行為,為幫助犯。

4、限制從屬形式:我國採共犯從屬說,意即正犯之犯罪構成要件,需又該當性即違法性,並且達到著手階段,始有共犯之成立。

5、構成要件該當:

(1)客觀上:乙完成教唆並幫助丙行使變造之證據,丙已達著手階段,幫助犯與教唆犯競合,只論教唆,符合客觀要件。

(2)主觀上:乙對上揭事實有知與欲,具犯本罪之故意,符合主觀要件。

6、小結:乙無任何阻卻違法罪責事由,故本罪成立。

 

()乙成立刑法第165條湮滅證據罪:

1、構成要件該當:客觀上乙擦拭打火機上指紋,已符合客觀要件;主觀上乙對上揭事實有知與欲,具本罪之故意。

2、小結:乙無任何阻卻為罪責事由,本罪成立。

 

二、丙之刑責

()丙成立刑法第164條頂替罪:

1、構成要件該當:客觀上丙頂替甲自首,符合客觀要件;主觀上丙對上揭事實有知與欲,具犯本罪之故意,符合主觀要件。

2、小結:丙無任何阻卻違法罪責事由。

 

() 丙成立刑法第165條湮滅證據罪:

1、構成要件該當:客觀上丙使用打火機為證物,已符合客觀要件;主觀上丙對上揭事實有知與欲,具本罪之故意。

2、小結:乙無任何阻卻為罪責事由,本罪成立。

 

三、結論:

1、乙湮滅證據後教唆他人行使湮滅後之證據頂替犯罪,侵害同一法益,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從一重處分論刑法第165條湮滅證據罪。

 

2、丙頂替罪與湮滅刑事證據罪屬侵害同一法益,依照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從一種處分。

詳解 提供者:A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