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乙之刑責
(一)乙成立刑法第164條第二項頂替罪之教唆犯:
1、 刑法第164條第二項: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逃脫人或使之隱蔽者。
2、 刑法第29條:教唆他人犯罪者,為教唆犯。
3、 限制從屬形式:我國採共犯從屬說,意即正犯之犯罪構成要件,需又該當性即違法性,並且達到著手階段,始有共犯之成立。
4、 本題中,乙教唆丙為頂替罪,乙完成教唆行為,並且丙著手實行犯罪,是為雙重故意,故本罪成立。
5、構成要件該當:
(1) 客觀上:乙完成教唆並使丙著手於犯罪,符合客觀要件。
(2) 主觀上:乙對於上揭事實有知與欲,具犯本罪之故意,符合主觀要件。
6、小結:乙無任何阻卻違法罪責事由,故本罪成立。
(二)乙成立刑法第165條湮滅刑事證據罪之教唆犯:
1、湮滅刑事證據罪:偽造、變造、毀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
2、刑法第29條:教唆他人犯罪者,為教唆犯。
3、刑法第30條:幫助他人行使犯罪行為,為幫助犯。
4、限制從屬形式:我國採共犯從屬說,意即正犯之犯罪構成要件,需又該當性即違法性,並且達到著手階段,始有共犯之成立。
5、構成要件該當:
(1)客觀上:乙完成教唆並幫助丙行使變造之證據,丙已達著手階段,幫助犯與教唆犯競合,只論教唆,符合客觀要件。
(2)主觀上:乙對上揭事實有知與欲,具犯本罪之故意,符合主觀要件。
6、小結:乙無任何阻卻違法罪責事由,故本罪成立。
(三)乙成立刑法第165條湮滅證據罪:
1、構成要件該當:客觀上乙擦拭打火機上指紋,已符合客觀要件;主觀上乙對上揭事實有知與欲,具本罪之故意。
2、小結:乙無任何阻卻為罪責事由,本罪成立。
二、丙之刑責
(一)丙成立刑法第164條頂替罪:
1、構成要件該當:客觀上丙頂替甲自首,符合客觀要件;主觀上丙對上揭事實有知與欲,具犯本罪之故意,符合主觀要件。
2、小結:丙無任何阻卻違法罪責事由。
(二) 丙成立刑法第165條湮滅證據罪:
1、構成要件該當:客觀上丙使用打火機為證物,已符合客觀要件;主觀上丙對上揭事實有知與欲,具本罪之故意。
2、小結:乙無任何阻卻為罪責事由,本罪成立。
三、結論:
1、乙湮滅證據後教唆他人行使湮滅後之證據頂替犯罪,侵害同一法益,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從一重處分論刑法第165條湮滅證據罪。
2、丙頂替罪與湮滅刑事證據罪屬侵害同一法益,依照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從一種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