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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98年 - 98 鐵路特種考試_高員三級_人事行政、運輸營業:行政法#4840
科目:一般警察三等/鐵路高員級◆行政法
年份:98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行政機關在何種要件下,得調整行政契約內容或終止行政契約? 試分別說明之。(25分)

詳解 (共 6 筆)

詳解 提供者:Chioujyhhaur66
詳解 提供者:王博群
如因公益上可調整契約內容
詳解 提供者:Zayn Wu
重大公益事件
詳解 提供者:陳甜心
王之行為理論
詳解 提供者:Roy衝衝虎 (三等上岸)


公益原則

第 146 條
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者,行政機關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得於必要範圍內調整契約內容或終止契約。
前項之調整或終止,非補償相對人因此所受之財產上損失,不得為之。
第一項之調整或終止及第二項補償之決定,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為之。
相對人對第一項之調整難為履行者,得以書面敘明理由終止契約。
相對人對第二項補償金額不同意時,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情事變更原則

第 147 條
行政契約締結後,因有情事重大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原約定顯失公平者,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適當調整契約內容。如不能調整,得終止契約。
前項情形,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時,行政機關為維護公益,得於補償相對人之損失後,命其繼續履行原約定之義務。
第一項之請求調整或終止與第二項補償之決定,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為之。
相對人對第二項補償金額不同意時,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詳解 提供者:syuan

行政程序法第146條(公益)


行政程序法第147條(情勢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