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公務員懲戒法(下稱懲戒法)§2,公務員有以下各款情是之一,有懲戒之必要,「應」受懲戒:
1. 違法執行職務、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2. 菲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
(二) 「免除職務」與「撤職」之法律效果
1. 免除職務,依懲戒法§11規定,免除職務,免其現職,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
2. 撤職,依懲戒法§12,徹其現職,並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其期間為1年以上、5年以下。
3. 綜上,免除職務者,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已經失去公務人員任用資格及條件;撤職者,經過停止任用期間仍可再任用
為公務人員。
最佳解有誤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