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處分為是行政處分的一種,又分成:
(1)對人的一般處分(如警察站在路邊用手指示交通管理,相對人是可得確定的一群人)
(2)對物的一般處分(如指定某房子為古蹟)
2.法規命令
是可由行政機關或團體或個人提出且通過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法律,位階在行政規則之上,不能牴觸憲法、法律。
一般處分係行政法的行政處分一種;法規命令則為機關根據憲法制定而來。
一般處分 92-2
對人的一般處分 就事件性質可得知規範特定群眾者 EX指揮交通應遵守的車輛 用路人 但不及於其他無關的人
對物的一般處分 對物的設定 變更 廢止或一般使用者 EX指定古蹟
法規命令150
行政機關基於授權對外多數不特定人的抽象規定
一般處分為相對人雖非特定但可得確定的行政處分;法規命令則為一般性、抽象並對公眾產生規範效果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