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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2年 - 102 公務、關務升官等考試、交通事業港務、公路升資考試_薦任、員級晉高員級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社會行政、人事行政、戶政、原住民族行政、社會工作、勞工行政、教育行政、司法行政、法制、商業行政、農業行政、智慧財產行政、消費者保護、外交事務、僑務行政、警察行政、海巡行政、安全保防、移民行政、交通行政、關務類、業務類:行政法(純申論)(重複)#12832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102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依「政府資訊公開法」之規定,政府資訊公開的方式有那兩種?其所定限制公開的政府 資訊有那些類型?「政府資訊公開法」之規定與行政程序法關於閱覽卷宗之規定,其關 係如何?(

詳解 (共 4 筆)

詳解 提供者:suka915019
(一)區分主動公開和應人民申請公開。政府資訊公開法18條所列九款…
(二)政府資訊公開法係保障人民知之權利,故人民有向政府機關請求提供一般資訊之請求權,並於請求時公開。惟人民於行政事件進行中申請,有關「閱覽卷宗」之申請,應先適用行政程序法第46條規定,該條第1項即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應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行政程序法46條)
詳解 提供者:我愛阿摩,阿摩愛我2
1.依本法主動公開或應人民申請提供之 2. 資訊公開法第18條:一、國家機密或其他法律、法規命令應秘密事項或限制、禁止公開者。二、公開或提供有礙犯罪之偵查、追訴、執行或足以妨害刑事被告受公正之裁判或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者。三、政府機關作成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但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四、政府機關為實施監督、管理、檢(調)查、取締等業務而取得該對象之相關資料,公開或提供將對實施目的造成困難或妨害。五、專門知識、技能或資格所為之考試、檢定或鑑定等資料。六、公開或提供有侵害個人隱私、職業上秘密或著作權人之公開發表權者。七、個人、法人或團體營業上秘密或經營事業有關之資訊,其公開或提供有侵害該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權利、競爭地位或其他正當利益者。八、為保存文化資產必須特別管理,而公開或提供有滅失或減損其價值。九、公營事業機構經營之有關資料,公開或提供將防害其經營上之正當利益者。 3.行程的閱覽卷宗;主體上是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型態上是程序決定;救濟上是對程序不服。政府資訊公開法;主體上是國民、本國法人;型態上是行政處分;救濟上是訴願、行政訴訟。
詳解 提供者:我是榜首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 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行政機關對前項之申請,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拒絕︰ 一、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 二、涉及國防、軍事、外交及一般公務機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 三、涉及個人隱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四、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者。 五、有嚴重妨礙有關社會治安、公共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職務正常進行 之虞者。
詳解 提供者:郵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