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5條,有主動公開與人民申請兩種方式。第6條規定,以主動公開為原則。
二、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限制公開之類型有以下幾種:
1.國家機密或法律、命令規定應秘密事項,或限制、禁止公開者
2.公開或提供有礙犯罪之偵察、追訴、執行或足以妨害刑事被告受公正之裁判,或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虞。
3.機關內部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但有公益必要者得公開。
4.政府為實施監督、管理、調查、取締等業務,公開將妨礙實施目的者。
5.有關專門知識、技能或資格所為之考試、檢定或鑑定之資料。
6.有侵害個人隱私、職業上秘密、或著作權人之公開發表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限
7.個人、法人或團體營業上秘密或經營事業有關資訊。
8.為保存文化資產必須特別管理者。
9.公營事業機構經營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