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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98年 - 98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行政法#47808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98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作成行政處分之「正當行政程序」,其實質內涵為何?請具體依法理及相關實例說 明之。(2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Heart CHou
法律保留
詳解 提供者:王俊霖
正當行政程序理念系保障人民於行政行為中之權益,有聽證、公正從事的義務或避免偏頗的原則、說明理由之義務、救濟教示等四大類。以下簡述說明之。 (一)聽證權 1、聽證程序的構造。詳見行政程序法第五十四條至第六十 六條。 2、答辯:聽證在於給予當事人答辯或說明的機會。 3、其他附帶權利。預留適當時間通知當事人進行準備聽 證、準許當事人閱覽卷宗。 (二)公正從事的義務:行政機關應公正從事乃為避免決策之 偏頗。 1、組織不合法:決策組織不合法,其所為決定自有偏 頗之虞。如:我國實務上認為訴願會組成不合法、 教師申訴評議會組成不合法,所為之訴願決定與申 訴評議決定,皆得撤鎖。 2、應迴避而未迴避:釋字第二五六號解釋闡明,法官 應自行迴避之規定,乃在使法官不得於其曾參與之 裁判之救濟程序執行職務以維審級利益及裁判之公 平。…以保障人民受公平審判之訴訟權益。 (三)說明理由之義務:德國聯邦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九條第一 項中有規定,凡以書面做成、或以書面確認之行政處分 均應以書面說明理由。並需說明行使裁量權之著眼。 (四)救濟教示:我國實務上普遍認為行政處分書中,除敘明 事實、理由外,並應告知法定救濟途徑及提起救濟之期 間,是即「救濟途徑之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