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當行政程序理念系保障人民於行政行為中之權益,有聽證、公正從事的義務或避免偏頗的原則、說明理由之義務、救濟教示等四大類。以下簡述說明之。
(一)聽證權
1、聽證程序的構造。詳見行政程序法第五十四條至第六十
六條。
2、答辯:聽證在於給予當事人答辯或說明的機會。
3、其他附帶權利。預留適當時間通知當事人進行準備聽
證、準許當事人閱覽卷宗。
(二)公正從事的義務:行政機關應公正從事乃為避免決策之
偏頗。
1、組織不合法:決策組織不合法,其所為決定自有偏
頗之虞。如:我國實務上認為訴願會組成不合法、
教師申訴評議會組成不合法,所為之訴願決定與申
訴評議決定,皆得撤鎖。
2、應迴避而未迴避:釋字第二五六號解釋闡明,法官
應自行迴避之規定,乃在使法官不得於其曾參與之
裁判之救濟程序執行職務以維審級利益及裁判之公
平。…以保障人民受公平審判之訴訟權益。
(三)說明理由之義務:德國聯邦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九條第一
項中有規定,凡以書面做成、或以書面確認之行政處分
均應以書面說明理由。並需說明行使裁量權之著眼。
(四)救濟教示:我國實務上普遍認為行政處分書中,除敘明
事實、理由外,並應告知法定救濟途徑及提起救濟之期
間,是即「救濟途徑之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