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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4年 - 104 公務、關務升官等考試、交通事業公路、港務升資考試_薦任、員級晉高員級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社會行政、人事行政、戶政、原住民族行政、社會工作、勞工行政、教育行政、司法行政、法制、商業行政、農業行政、智慧財產行政、外交事務、僑務行政、警察行政、海巡行政、安全保防、移民行政、交通行政、關務類、業務類:行政法#28414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104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何謂行政法上之「兩階段理論」?該理論主要乃為解決何種爭議問題?試以相關大法 官解釋為例,說明應如何適用?(25 分)

詳解 (共 8 筆)

詳解 提供者:Onion Guo
1. 義意
雙階理論又稱為雙階行為,指的是單一行政行為中包含了公權力行政(通常在前階段)及私經濟行政(通常在後階段)。私經濟行政固當然也為行政行為之一種。按行政程序法第3條第1項:「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法規定為之。」可知行政行為並不排除「私經濟行為」之可能性。
2. 救濟管道之區分
雙階行為最常出現在多數政府對人民「經濟補助」之行政行為,在「資格審核」之階段為政府對人民是否符合補助資格為審核之「公法」上認定,待審核通過後,實際的補助行為(履約)卻適用私法規範,此即所謂「雙階理論」,所指的現象為「與政府間履行私法契約的基礎在於前階段的公權力決定」,將一事件切割為前後兩階,前者適用公法,後階適用私法。我國之立法實務:民國88年公佈實施之「政府採購法」,將政府採購之行為區分為「公開招標」與招標後之「履約」階段。前階段之法律性質為公法性質,發生紛爭固應循公法管道解決。反之,後階段之履約紛爭則應依私法之管道解決。
3.大法官解釋
釋字540號解釋就國人向國宅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待行政機關核可後再訂私法上買賣、租賃契約。前階段之申請許可為公法關係,若主管機關依相關法規或行使裁量權後,認定申請人不符合該當要件,則可僅就公法討論。否則申請人符合該當要件,取得買賣或租賃之資格認定後,接下來實際履行買賣或租賃之行為則為行政機關與申請人間之「私法」行為。當可謂係我國司法實務上承認雙階理論之實例。 
 
詳解 提供者:已上岸回來考地政士兼撿鑽石
(一)兩階段理論之概念係源自德國,意謂行政主體與受補助人之關係得分二階段:在主管機關決定是否給予補助為第一階段,為公法性質,適用公法;至主管機關決定後之實際給予補助係私法性質,適用私法。
(二)本理論主要為解決救濟途徑之爭議,蓋大陸法系有民事及行政法院之分;爰第一階段屬公權力行政之公法關係,主管機關之決定為行政處分之性質,如發生爭議即循行政爭訟途徑辦理;至第二階段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借貸、消費契約或其他私經濟行為,則成立私法關係,為民事爭訟之範疇。
(三)本理論之適用:
1.釋字第540號揭示:經主管機關核准租售之住宅,並由該機關與承購(租)人訂立租售契約者,此等契約即「非」行使公權力而生之公法上法律關係。國民住宅條例規定如有違法情事者得移送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乃針對特定違約行為之效果賦予執行力之特別規定,此等涉及私權法律關係之事件為民事事件,該條所稱之法院係指普通法院而言。
2.釋字第695號揭示:人民依相關規定申請訂立租地契約未為准許之決定,具公法性質,申請人如有不服,應依法提起行政爭訟以為救濟,其訴訟應由行政法院審判。
3.綜上,本理論除適用於國宅興建至租售及人民依法申請訂立租地契約以至訂約後之履約外,常見尚有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規定,於訂約前之招、審、決標之爭議,得提出異議及申訴。前開機關審議之判斷視同訴願決定。執是,立法者已將該階段規定屬公法範疇,遇有爭議即循行政爭訟方式解決。
4.另本法亦有規定,機關因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者得申請調解,其審議委員會辦理調解之程序及效力准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調解之規定。前開調解即為私法爭議之處理方式之一。政府辦理採購與人民於訂約前之行政流程屬公法關係,訂約後之履約則為私法範疇,有其適用本理論。

詳解 提供者:112地特三等已上
(1)行政法上之「兩階段理論」,又稱為雙層理論,即將行政主體與相對人間之法律關係劃分兩個階段(層次)。
例如在政府工程招標時,在主管機關決定「是否」得標的第一階段,為行政處分,屬於公法關係;而後階段之履約問題,則為私法關係。
(2)兩階段理論主要是為了解決傳統理論中,將公、私法單純劃分,而與現實生活中,對於一些公權力主體所為之私法行為(給付行政行為),無法歸類之問題。且我國司法體系採二元主義,故公、私法區分將影響到救濟途徑。
(3)以大法官釋字540號為例,當中認為申請租售國宅之准駁行為,涉及公權力之行使,係屬行政處分,而後續訂立租賃或買賣契約則乃私法行為。故對於第一階段之准駁決定不服,應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而第二階段契約履行、終止之問題,為涉及私權法律關係之民事事件,應由普通法院處理。
詳解 提供者:兔子
<1>兩階段理論,源自德國 指行政機關和受輔助人間的法律關係可分為兩階段 第ㄧ階段是否給予補助為公法關係第二階段實際締約為私法關係<2>確認性質做為救濟途徑劃分。<3>#540,#695
詳解 提供者:魏魏魏
J540
詳解 提供者:106警特
兩階段理論亦稱雙階行為,係指一個行政行為包含公權力行政及私經濟行政,故依行政行為之不同會產生不同的救濟管道
詳解 提供者:祝各位早日考上~感謝您
一、救濟問題
詳解 提供者: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