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法上之「兩階段理論」,又稱為雙層理論,即將行政主體與相對人間之法律關係劃分兩個階段(層次)。
例如在政府工程招標時,在主管機關決定「是否」得標的第一階段,為行政處分,屬於公法關係;而後階段之履約問題,則為私法關係。
(2)兩階段理論主要是為了解決傳統理論中,將公、私法單純劃分,而與現實生活中,對於一些公權力主體所為之私法行為(給付行政行為),無法歸類之問題。且我國司法體系採二元主義,故公、私法區分將影響到救濟途徑。
(3)以大法官釋字540號為例,當中認為申請租售國宅之准駁行為,涉及公權力之行使,係屬行政處分,而後續訂立租賃或買賣契約則乃私法行為。故對於第一階段之准駁決定不服,應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而第二階段契約履行、終止之問題,為涉及私權法律關係之民事事件,應由普通法院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