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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0年 - 100 高等考試_三級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宗教行政、客家事務行政、社會行政、人事行政、戶政、公職社會工作師、勞工行政、教育行政、體育行政、公平交易管理、商業行政、農業行政、消費者保護、法律政風、財經政風:行政法#5472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100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何謂行政指導?行政機關為行政指導時,是否須受依法行政原則之支配?又行政指導如有不當 或違法,致相對人之權益遭受損害時,相對人是否有法律救濟途徑?試分別說明之。(25 分)

詳解 (共 6 筆)

詳解 提供者:llongwang95tw
一、定義-行程法§165 行政機關在其職權或所掌事務範圍內,為實現一定之行政目的,以輔導、協助、勸告、建議或其他不具法律上強制力之方法,促請特定人為一定作為或不行為之行為。 二、行政指導與依法行政 1、法律保留原則(原則X) (1)、係要求有關人民權利義務的事項應以法律定之,行政機關若無法律依據,不得逕就命令加以處置。 (2)、行政指導通常並非法律行為,對人民權利義務不發生直接影響,且不具強制性,如此,則似不必要求必須有法律依據。而法律若對行政指導事項設有規定者,性質亦僅屬促使行政機關之「注意規定」而已。 2、法律優先原則(O) 行政機關任何的行政行為,均不得違反法律。在此原則支配下,行政指導措施應受三方面限制: (1)、逾越權限行為的禁止:行政指導不得逾越機關之任務、職掌、權限範圍。 (2)、違反法律行為的禁止:凡法律對行政指導之基準、手續、形式等以明文規定時,自應從其規定。 (3)、法理的拘束:行政指導雖為任意的事實行為,然既為公權力知一種,自應受法理的拘束,如平等原則、比例原則等等,行政指導皆應遵循。 三、事實行為之救濟(不能提訴願) 1、請求機關為事實行為時,是一般給付訴訟的典型類型。惟人民的請求權基礎,仍須探求個別法規的規定。 2、對違法事實行為的排除,人民請求行政法院判命行政機關另作一合法事實行為以回復原狀,法理上可援引德國學說與實務所發展出的結果除去請求權,此一請求權的訴訟途徑是以一般給付訴訟為核心。例如主管機關於拓寬馬路時(事實行為),將某一未經徵收之土地納為馬路之一部。該土地所有人得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請求行政機關為回復原狀之措施,如剷除柏油。 3、對機關未作成的事實行為請求機關不為事實行為,應為一般給付訴訟 之預防性不作為訴訟。 4、機關違法事實行為可能同時構成國家賠償責任,國家賠償請求權以故意或過失為要件,請求權內容以金錢賠償為原則(所受損害+所失利益),回復原狀為例外。
詳解 提供者:伯爵那堤(已上榜111年郵局)

(ㄧ)行政指導之意義

行政程序法165條規定,行政指導係指行政機關在職權範圍內,為實現一定行政目的,以輔導、勸告、協助、建議或其他不具法律上之強制方法,促請特定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之行為。

(二)行政指導與依法行政原則

1行政指導與法律保留原則

由於行政指導不具法律上的強制力,故通說認為行政指導不受法律保留原則拘束,僅須組織法上授權已足。

2行政指導與法律優位原則

依行政程序法166條第1項規定 :行政機關為行政指導實,應注意有關法規規定之目的,不得濫用。同法第4條亦規定,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拘束。可知行政指導仍受法律優位原則拘束,不得違反行政法上一般原理原則。

(三)行政指導相對人之救濟途徑

1訴願與行政訴訟: 行政機關所為行政指導導致人民權益受到損害,屬公法上事件,人民得提起行政訴訟救濟,可依法提起行政訴訟法上之給付訴訟、同法第5條課予義務訴訟與同法第8條一般給付訴訟,請求機關不作成或作成特定之行政指導,且不經訴願先行程序

2國家賠償:

國賠法第2條,通說認為「私經濟行為以外知國家公法行為」均屬之。

3損失補償:

損失補償係指行政機關合法行使公權利,至人民權利受損害。特徵於因公益而形成個人利益之特別犧牲,亦指公權利對個人財產權之干預,有顯失公平且無期待可能者,即屬逾越社會責任所忍受之範圍,構成特別犧牲,國家應予合理補償。

詳解 提供者:葉芬遠
觀念表示=>行政指導 行政機關為行政指導時不具行政處份之效力亦不具法律效力,亦須受依法行政原則之管制,相對人如表示不接受,及應立即停止,。
詳解 提供者:古意狼
答題(不計分,如果有答案被按讚,1個讚可以獲得25枚Y幣,也可以請朋友幫你批改!) 二、何謂行政指導?行政機關為行政指導時,是否須受依法行政原則之支配?又行政指導如有不當 或違法,致相對人之權益遭受損害時,相對人是否有法律救濟途徑?試分別說明之。(25 分)
詳解 提供者:Riyar
宣導、輔助、解說 是 有
詳解 提供者:r83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