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ㄧ)行政指導之意義
依行政程序法165條規定,行政指導係指行政機關在職權範圍內,為實現一定行政目的,以輔導、勸告、協助、建議或其他不具法律上之強制方法,促請特定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之行為。
(二)行政指導與依法行政原則
1行政指導與法律保留原則
由於行政指導不具法律上的強制力,故通說認為行政指導不受法律保留原則拘束,僅須組織法上授權已足。
2行政指導與法律優位原則
依行政程序法166條第1項規定 :行政機關為行政指導實,應注意有關法規規定之目的,不得濫用。同法第4條亦規定,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拘束。可知行政指導仍受法律優位原則拘束,不得違反行政法上一般原理原則。
(三)行政指導相對人之救濟途徑
1訴願與行政訴訟: 行政機關所為行政指導導致人民權益受到損害,屬公法上事件,人民得提起行政訴訟救濟,可依法提起行政訴訟法上之給付訴訟、同法第5條課予義務訴訟與同法第8條一般給付訴訟,請求機關不作成或作成特定之行政指導,且不經訴願先行程序。
2國家賠償:
國賠法第2條,通說認為「私經濟行為以外知國家公法行為」均屬之。
3損失補償:
損失補償係指行政機關合法行使公權利,至人民權利受損害。特徵於因公益而形成個人利益之特別犧牲,亦指公權利對個人財產權之干預,有顯失公平且無期待可能者,即屬逾越社會責任所忍受之範圍,構成特別犧牲,國家應予合理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