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司法審判二元訴訟制度:係指法院分成行政法院跟普通法院兩個體系。基於公法與私法之區分,由公法關係所生之爭議,為行政法院審判,行政訴訟指撤銷之訴、確認之訴及給付訴訟而言,不限於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訴訟而已;而私法關係所生之爭執,則屬於民事訴訟,由普通法院審理。
1. 行政訴訟裁判權的範圍:法律未特別規定交由普通法院審理以外的行政事件爭議,方屬行政訴訟裁判權的範圍。
2. 司法裁判管轄二元制度下的例外:行政法院並非掌理所有行政事件之爭訟審議,依據法律特別規定,有許多公法上爭議,仍被劃規普通法院管轄或特設其他救濟途徑:
(1) 憲法爭議事件:依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憲法訴訟法)規定,由人民或機關就憲法上爭議事件,向大法官聲請憲法解釋及統一解釋。
(2) 選舉(罷免)訴訟: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選舉(罷免)訴訟涉及選舉無效、當選無效之訴、罷免無效之訴,應向該管民事法院起訴。
(3)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事件:此類行政罰案件,分別由警察機關及地方法院簡易庭裁罰,如不服仍須以普通法院為救濟之審級,準用刑事訴訟法向地方法院聲明異議及抗告之救濟(採一級二審)。
(4) 律師懲戒事件:依律師法及釋字第378號解釋,律師懲戒審議委員會之決定相當於終審判決,不得再提行政訴訟。
(5) 刑事補償法:依刑事訴訟法、軍事審判法或少年事件處理法受理之案件,其行為不罰或犯罪嫌疑不足而經不起訴處分或撤回起訴.......等,曾受羈押、鑑定留置或收容,受害人得依刑事補償法請求國家賠償。
(6) 國家賠償事件:依民事訴訟程序向普通法院請求國家賠償。
(7) 公務員懲戒事件:依公務員懲戒法之規定,由主管機關或監察院向司法院懲戒法院提出,並由懲戒法院審理做出判決,其性質亦屬公法爭議事件。
(二) 司法實務見解:釋字第540號解釋:
1. 國家為達成行政上任務,得選擇以公法上行為或私法上行為作為實施之手段。其因各該行為所產生爭執之審理,屬於公法性質者歸行政法院,私法性質者歸普通法院。惟立法機關亦得依職權衡酌事件之性質、既有訴訟制度之功能及公益之考量,就審判權歸屬或解決紛爭程序另為適當設計。
2. 若雖具公法性質,但法律已明確規定其歸屬於其他審判權時,不因行政訴訟改制擴張訴訟種類,而成為行政法院管轄之公法事件,例如選舉無效事件、當選無效事件(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8條)、行政罰事件(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5條以下)等,除仍分別由民事法院及刑事法院審判外,其審級及救濟程序與通常民、刑事案件,亦不盡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