屬於行政處分的一種,可區分為對人之一般處分及對物之一般處分。
(一)一般處分:依據行政程序法第92條定義,為行政機關基於公權力對具體事件,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二)種類:
1.對人之一般處分:行政機關所作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但可依一般性特徵確定其範圍。
例:警察以手勢針對在場用路人指揮交通。
2.對物之一般處分:有關公務得設定、變更、廢紙及一般使用。
例:指定建築物為古蹟。
(三)生效要件:(五個缺一不可)
1. 具體事件:一般處分對象雖非確定,但可以透過一般性特徵確定其範圍或有關公務設定邊更廢止之性質者,為一般處分。
2.公法行為:乃高權行為之措施。
3.單方行為:行政主體基於統治權之地位,單方之意思表示,以拘束人民行為,
4.對外發生法律效果:表示法律上的權利與義務發生變動。
5.行政機關的行為:行政機關代表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表示意思於外部、行使公權力。如:行政院、立法院為實質意義之行政機關。
一般處分是說對不特定人產生抽象的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