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的「最高限額抵押權」,就是抵押人跟債權人間約定債權人對債務人就現在或將來可能發生最高限額內之不特定債權,就抵押物賣得價金得優先受償。此部分在實務上沿用甚久,民法於民國96年3月28日增訂於881條之1以下。
例如:
甲以自己所有之市值600萬房屋作為抵押向乙銀行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500萬元,若是甲清償2年後債務剩餘250萬,則甲可在不超過最高限額抵押權之250萬範圍內(500-250),向乙銀行繼續借貸,而不須再重新設定第二順位底抵押權借貸。
另最高限額抵押權所謂的「最高」,目前實務上是採債權最高限額,即包含本金、利息、違約金等在內。一般銀行實務操作上,都是給抵押人一本存簿,由抵押人在最高限額之範圍內,自行提領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