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申論題資訊

試卷:106年 - 106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三等_一般行政、社會行政、勞工行政、教育行政:行政法#61231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106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位於甲直轄市之乙公寓大廈(社區),由於住戶彼此不合,分為兩派,相互衝突激烈,終致各自 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分別選出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A 與 B。A、B 分別向甲市政府申請改選 報備。甲市政府以 A 所提出之申請變更報備書掛號日期在先,且推舉人數較多,乃同意備查 A 為 主任委員之報備,並發函回覆 B,已同意備查 A 為主任委員。B 不服,經提起訴願遭駁回後,提 起行政訴訟,請求管轄之行政法院判決撤銷甲市政府之同意備查,並命甲市政府同意備查 B 為主 任委員。問:行政法院應為如何之裁判?請說明之。(25 分)

詳解 (共 7 筆)

詳解 提供者:qovowovop

最高行政法院 103 9 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成立,係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8 條第項(
或第
26 條第項、第

53 條、第55 條第項)規定,經由召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並依同

條例第 31 條所定人數及區分所有權比例之出席、同意而決議為之,屬於

私權行為,其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條及公寓大廈管理組織

申請報備處理原則第點、第點規定程序申請報備(報請備查),

係為使主管機關知悉,俾便於必要時得採行其他監督方法之行政管理措施

,核與管理委員會是否合法成立無涉。故申請案件文件齊全者,由受理報

關發給同意報備證明,僅係對管理委員會檢送之成立資料作形式審查

後,所為知悉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觀念通知,對該管理委員會之

成立,未賦予任何法律效果,並非行政處分;同理,主管機關所為不予報

備之通知,對於該管理委員會是否合法成立亦不生任何影響仍非行政

處分

 

表決結果:採乙說

主管機關所為否准報備之通知,對於所報備事項亦未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
非行政處分不得對之提起撤銷訴訟
,至於請求准予備查之給付訴訟部分
,則屬其訴有無理由的問題


 

詳解 提供者:Peter Chung
最高行政法院 103 年 9 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決  議:
按所謂行政處分,依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1  項規定,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而言。又於人民向行政機關陳報之事項,如僅供行政機關事後監督之用,不以之為該事項之效力要件者,為「備查」,並未對受監督事項之效力產生影響,其性質應非行政處分。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成立,係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8 條第 1  項(或第 26 條第 1  項、第53  條、第 55 條第 1  項)規定,經由召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並依同條例第 31 條所定人數及區分所有權比例之出席、同意而決議為之,屬於私權行為,其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8  條及公寓大廈管理組織申請報備處理原則第 3  點、第 4  點規定程序申請報備(報請備查),係為使主管機關知悉,俾便於必要時得採行其他監督方法之行政管理措施,核與管理委員會是否合法成立無涉。故申請案件文件齊全者,由受理報備機關發給同意報備證明,僅係對管理委員會檢送之成立資料作形式審查後,所為知悉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觀念通知,對該管理委員會之成立,未賦予任何法律效果,並非行政處分;同理,主管機關所為不予報備之通知,對於該管理委員會是否合法成立,亦不生任何影響,仍非行政處分。
 
法律問題: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成立後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8 條第 1  項(或第26  條第 1  項、第 53 條、第 55 條第 1  項)、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8  條及公寓大廈管理組織申請報備處理原則第 3  點、第 4點規定,向主管機關報備,其同意報備(發給同意報備證明)或不同意報備之行為是否為行政處分?乙說:否定說
         
甲說:肯定說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是否已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合法成立,固屬民事爭議,但是否獲得同意報備,將影響主管機關後續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監督管理措施(例如第 6  條第 3  項規定管理委員會得請求主管機關對住戶違反同條第 1  項之行為為必要之處置;第48  條、第 49 條第 1  項第 7  款規範管理委員會之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因違反同法規定義務所應受之處罰)、其他行政上之補助獎勵權益,以及管理委員會在訴訟法或私法上之地位(例如是否有當事人能力、可否以管理委員會名義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存款帳戶等),難謂對該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管理委員或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之權利義務或法律上利益,未直接發生法律效果。故主管機關於申辦文件齊備與其成立程序合於法令規定之情形下,函復以同意備查(發給同意報備證明),係對人民直接發生確認其所成立之管理委員會合法之法律效果,應屬行政處分;反之,如果認為其所申報文件資料尚未齊備或其成立程序不合於法令規定,而不同意報備,即係對人民直接發生確認其所成立之管理委員會不合法之法律效果,亦屬行政處分。

         
乙說:否定說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成立,係經由召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並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1 條所定人數及區分所有權比例之出席、同意而決議之內容,非依主管機關之單方行政行為而使之發生法律上效力;主管機關之同意備查,僅係對管理委員會檢送之成立資料作形式審查後,所為知悉區分所有權人決議事項之觀念通知,並非行政處分。同理,主管機關所為否准報備之通知,對於所報備事項亦未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仍非行政處分,不得對之提起撤銷訴訟,至於請求准予備查之給付訴訟部分,則屬其訴有無理由的問題。

表決結果:採乙說
決    議:如決議文。
          按所謂行政處分,依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1  項規定,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而言。又於人民向行政機關陳報之事項,如僅供行政機關事後監督之用,不以之為該事項之效力要件者,為「備查」,並未對受監督事項之效力產生影響,其性質應非行政處分。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成立,係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8 條第 1  項(或第 26 條第 1  項、第53  條、第 55 條第 1  項)規定,經由召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並依同條例第 31 條所定人數及區分所有權比例之出席、同意而決議為之,屬於私權行為,其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8  條及公寓大廈管理組織申請報備處理原則第 3  點、第 4  點規定程序申請報備(報請備查),係為使主管機關知悉,俾便於必要時得採行其他監督方法之行政管理措施,核與管理委員會是否合法成立無涉。故申請案件文件齊全者,由受理報備機關發給同意報備證明,僅係對管理委員會檢送之成立資料作形式審查後,所為知悉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觀念通知,對該管理委員會之成立,未賦予任何法律效果,並非行政處分;同理,主管機關所為不予報備之通知,對於該管理委員會是否合法成立,亦不生任何影響,仍非行政處分。
 

詳解 提供者:Andy

此表決結果非行政處分所以不得提撤銷訴訟。

僅為以給付訴訟無理由判定

詳解 提供者:安妮巧克力
轉換為一般給付訴訟
詳解 提供者:BUF
A經過會議正當選出,遞給政府的申請書也被通過,因此A有正當理由成為主任委員,因此B應判為無理由,上訴駁回。
詳解 提供者:yoku
1.前言:訴願及行政訴訟之意思 2.大概說明問答題...再將訴願法及訴訟法意思帶進去~用訴願法第4條~ 訴訟法意思被告機關為甲市政府~甲可用撤銷訴訟訴訟法第4條,法院評經驗及論理法則....若不服,20天內上訴至最高行政法院~
詳解 提供者:Mlum
ㄉ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