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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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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 - 112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_三等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社會行政、社會工作、人事行政、原住民族行政、農業行政:行政法#116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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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12年 - 112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_三等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社會行政、社會工作、人事行政、原住民族行政、農業行政:行政法#116526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112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12年 - 112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_三等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社會行政、社會工作、人事行政、原住民族行政、農業行政:行政法#116526
科目: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
112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二、人民甲向乙機關申請提供某政府資訊,乙機關以該資訊屬其「作成意思 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準備作業」為由,而駁回甲之申請(以下稱 「系爭處分」)。甲不服遂提起訴願,經管轄受理訴願機關審理結果,認 甲之訴願有理由,乃作成「系爭處分撤銷,並命乙機關於 2 個月內另為 適法處分」之訴願決定。試問:甲於上開情形,能否主張因系爭訴願決 定並未命乙機關提供其所申請之政府資訊,其申請並未完全獲得滿足為 由,而向管轄行政法院起訴請求命乙機關作成准予提供其所申請政府資 訊之處分。(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榮中
其實本題主要爭點是,訴願法第二條只有規定,機關怠為處分才可以提起訴訟。
但如果是原處分機關作成了不滿足相對人的處分呢?
那訴願法第二條是無法解決的。
但其實行政機關給予人民的處分,並未完全人民的要求時。
在有公法上權利的情況下,也可以視為一種權利侵害、駁回處分。
因此可以提起課予義務訴訟,尋求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