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ㄧ)法律性質和意涵:
1)為協助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執行違法旅宿管理工作(題目)=上級因整合簡化內部作業程序,對下級做之整體性制定規則準則。= 對下級機關有拘束力,但也對外(旅館業)有非直接效力。
2)規範內容包含補助對象、得申請補助之辦理事項、申請作
業、審查程序、補助數額上限及比例、核銷、執行績效考評等事項(題目)= 認定事實之審查基準及解釋法規之行政規則則。
3)1+2= 159條 上級機關對下級,依職權或權限為內部秩序維持和管理而訂定之對外非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一般抽象性具有法規規範之規定,再屬於其下之解釋性行政規則及裁量基準性質。
(二)效力:
1)除依照行政程序法內容,此要點具有拘束下級機關之拘束力。
2)司法實務大法官解釋和學說通說,與對外有間接法律效果發生,即如機關依其要點而作行政決定,即有行政慣例先例產生,而按行政程序法第6條「相同事情,相同處理」平等原則與其衍生之行政自我拘束原則,即人民有對其要點產生信賴,則對外(人民)即有外部效力。
3)按憲法第80條法官獨立審判規定,此要點之行政規則性質, 依法律依據法官得自行判斷是否參考或是不同見解,即此要點對不受此拘束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