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申論題資訊

試卷:112年 - 112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客家事務行政、戶政、原住民族行政、社會行政、勞工行政、教育行政、體育行政、人事行政、法律廉政、財經廉政、商業行政、農業行政:行政法#118321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112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交通部觀光署(前為「交通部觀光局」)為協助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執行違法旅宿管理工作(包含稽查、取締、輔導等) ,保障合法業者及維 護旅客權益,特訂定「交通部觀光局協助地方政府執行違法旅宿管理工 作補助要點」 ,規範內容包含補助對象、得申請補助之辦理事項、申請作 業、審查程序、補助數額上限及比例、核銷、執行績效考評等事項。請 說明本要點之法律性質、意涵及效力。(2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aslanlin77
一、該要點之性質:
      1.)行政規則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組織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規定。
      2.)稱「要點」者非屬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機關發布之命令,得依其性質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準則中之一。
     3.)綜上,該要點屬行政規則。
 
二、意涵:
      -行政規則係關於機關內部組織、事務、人事管理等一般性規定或協助下屬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行使裁量權所作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
      -該要點屬上揭事項之後者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
 
三、效力:
      -行政規則雖屬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規定,惟行政機關依此作出裁處仍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
      -而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即為平等原則之實現。平等原則,係相同之事件應為相同之處理(等則等之),不同之事件則應為不同之處理(不等者則不等之)之行政自我拘束原則。而基於憲法之價值體現及立法目的,審酌規範事物性質之差異,而為合理之區別對待或不同處置之恣意禁止原則。
詳解 提供者:第二次要上榜

(ㄧ)法律性質和意涵: 

1)為協助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執行違法旅宿管理工作(題目)=上級因整合簡化內部作業程序,對下級做之整體性制定規則準則。= 對下級機關有拘束力,但也對外(旅館業)有非直接效力。

2)規範內容包含補助對象、得申請補助之辦理事項、申請作 業、審查程序、補助數額上限及比例、核銷、執行績效考評等事項(題目)= 認定事實之審查基準及解釋法規之行政規則則。
 
3)1+2= 159條  上級機關對下級,依職權或權限為內部秩序維持和管理而訂定之對外非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一般抽象性具有法規規範之規定,再屬於其下之解釋性行政規則及裁量基準性質。

(二)效力: 
1)除依照行政程序法內容,此要點具有拘束下級機關之拘束力。
2)司法實務大法官解釋和學說通說,與對外有間接法律效果發生,即如機關依其要點而作行政決定,即有行政慣例先例產生,而按行政程序法第6條「相同事情,相同處理」平等原則與其衍生之行政自我拘束原則,即人民有對其要點產生信賴,則對外(人民)即有外部效力。
3)按憲法第80條法官獨立審判規定,此要點之行政規則性質, 依法律依據法官得自行判斷是否參考或是不同見解,即此要點對不受此拘束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