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考強登參考書及網路對於銀行同時設定抵押權及地上權之見解,簡化試答之
(一)抵押權是否成立及效力範圍,說明如下
1.乙企業向甲銀行申請借貸5000萬,並提供A地設定抵押權,甲同意,故抵押權成立
2.然抵押權僅就賣得之價金有優先受償權,且民法所稱不動產物權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並應以書面為之
3.此時乙為債務人、義務人,甲為債權人、抵押權人
(二)甲銀行欲登記地上權之目的探討
1.地上權乃用益物權,為在他人土地上下有建物、工作物而使用土地之權
2.銀行設定地上權但未定地租,外觀上不見欲使用土地之樣貌,
乃強化其債權權益,使乙不得為土地上營造建物或租地建物
3.同時甲也避免日後要實行抵押權時,避免有他項權利或地上物併付拍賣等問題
(三)地上權之效力
1.本題地上權之設定為強化抵押權與地上權其用益物權內涵不符,
2.甲為虛偽意思表示,目的與意思表示不符
3.此舉也不符合土地法之地用原則,抵押權意義在於保障債券優先受償之權,而非剝奪
該土地使用之權利,故綜觀甲之意思表示與行為,設定地上權應為無效